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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贿赂”纳入刑法顺应民意

2006-01-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普通医生也将被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

南方都市报在一篇社论中指出,众所周知,时下医生收取药品、器械销售商的回扣等丑恶现象愈演愈烈,药品回扣甚

至成为一些医生的重要收入来源。医生虽不同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但“医疗贿赂”对正当竞争的经济秩序的侵害,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无异。医生收取药商回扣应当受到刑法调整的时候,说明刑法保护的利益可能已实际受到侵犯,立法机关就应当顺应民意及时启动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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