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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首创当庭上网查明外国法

2006-01-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通讯员 胡瑜 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1月14日电日前,上海一中院在审理一起涉外出资合同纠纷时首创了当庭上互联网查询外国法并请专家证人见证的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美国特拉华州法律予以查证,双方当事人对查证过程都表示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赵先生系我国公民,2002年,他与被告姜先生、高先生(系美国籍)及上

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出资合同,姜先生、高先生以美国MPI公司股东的身份,承诺赵先生出资400万美元后,可以成为美国MPI公司的合法股东及董事,鹏欣公司为此提供担保。赵先生在支付了400万美元的出资款后,以其没有成为美国MPI公司的合法股东及董事为由,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其出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中,合议庭认为,确认赵先生是否已具有美国MPI公司股东及董事身份是认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违约的关键事实。但公司股东及董事的身份认定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受法人的属人法支配,即法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由于美国MPI公司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因此涉及该公司内部股东及董事的身份认定问题应当适用美国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包括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成文法)及相关判例。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有关条文,按惯例,合议庭可以自行上网查明外国法,再提供给双方当事人质证。然而,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看到整个查询过程,使我们的审判更公开透明呢?能否利用法庭的计算机设备,在庭审中上网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查证?在得到技术部门肯定的答复后,在庭审中,合议庭通过互联网进入了美国特拉华州政府的官方网站,下载了普通公司法的现行有效版本,并从LEXIS网站上证实被告提供的判例均为目前该网站公布的有效判例。双方当事人对查询过程一致认可,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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