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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大学社会捐赠事业

2006-01-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罗公利 杨选良 李怀祖 我有话说

社会捐赠,是指捐赠人包括法人实体、自然人等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方处分或管理使用的行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成为个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并成为其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大学的公益性特征,世界各国通常把它作为制度性准公共物品提供者来进

行管理,一方面给予大学或接受大学教育者一定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从政策上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大学教育。社会捐赠对大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捐赠在美国相当发达。据统计,2000年全美慈善捐赠总额为2034.5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0%;2004年为2485.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5%。面向大学的捐赠在社会捐赠中占有相当比重。美国2003~2004财政年度大学接受捐赠额为244亿美元,约占社会捐赠总额的1/8。美国面向大学的社会捐赠形成了鲜明特色:既有多样化的形式,也有常设机构和人员;既有国内捐赠者,也有国际捐赠者;既有捐赠法、税法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有将“获得捐赠能力”纳入指标体系的大学评价制度。

我国现代史上有过陈嘉庚捐资创建集美大学、厦门大学的义举,当代也有包玉刚创办宁波大学、李嘉诚捐资启动“长江学者计划”等感人事例。但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捐赠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很小。从事社会捐赠活动的非营利慈善机构主要由政府支配。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2002年我国人均善款0.92元,占当年人均GDP的0.012%。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另据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亦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大学捐赠情况类似,我国大学2001年财政外经费收入为553.3亿元,占普通高校总收入的52.4%,其中绝大部分来自学费、科研、产业和服务性收入,社会捐赠不足3%(16亿元人民币)。

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规模不到美国的1%,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按GDP来算,我国GDP约为美国的10%,即使按人均GDP类推,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规模也绝不应该差到不到美国1%的程度。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独立的非政府公益机构缺位。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大学社会捐赠规模差距大,其主要原因是缺少适合社会捐赠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适当规模的独立的非政府公益机构及其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非政府公益机构又称作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它涵盖了慈善、教育、宗教和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非营利组织承担着改变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流程结构和部分扶持弱势群体、扶贫开发、吸纳社会从业人员、捐资助学、实施与宣扬人道主义善举等重要职能。这些职能政府、企业都难以完全包揽下来。调查表明,美国大学捐赠有28%来自私人基金,个人捐赠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非营利机构促成的。所以,发展适当规模的独立的非政府公益机构将是改善我国大学捐赠的重要条件。近年来,我国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却变化不大,缺少独立的民间的非政府组织。

二是缺乏有效激励社会捐赠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制度安排是调动社会各方开展大学社会捐赠积极性的关键。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税收制度、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等在激励和规范社会捐赠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据美国学者的研究,个人捐赠的价格弹性大于1,即税率降低1%将导致捐赠额提高1%以上。对于社会捐赠,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制定了完善的税法给予社会捐赠者最优惠的政策,各类税收抵扣高于50%。目前,我国已立法明确了大学可以给予捐赠者一定的精神补偿,但尚未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根据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内资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额如果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别在3%和30%以内,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显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免税额度太小,企业(个人)捐赠超出3%(30%)的部分仍需缴税,而且捐赠越多,纳税越多,因而捐赠者在捐赠中形成的沉淀成本就会越大;二是这一免税政策仅限于现金捐赠,这从形式上限制了捐赠的数量;三是严格限制了受赠者,虽然我国现有民间公益组织28.9万个,但这种减免仅限于国家规定的红十字会等七八家机构;四是获取税收减免的程序繁琐,耗时长,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

社会捐赠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捐赠者既要受到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又要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公民都自觉地参与社会捐赠。社会捐赠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在此理念支配下,社会捐赠成为企业自主、自觉的社会道德行为,并且将社会捐赠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策略相结合,形成了可持续的制度化的运作机制。

我国社会仍然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的公民对国家和政府权威的依赖远远超过对自己行使公民权利的依赖。人们习惯于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交给政府,在放弃权利的同时也淡化了承担的责任。我国现实的社会文化环境,培育了人们“回报社会、积善行德”的捐赠理念,即使在没有外部促动的条件下,一些人也会自发地捐赠,支持大学的发展而不求回报、不图名利,但这种行为通常仅局限于少数的“有德之人”。同时,受儒家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和“藏富不露”的保守思想的影响,以及长期以来我们在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方面尚有缺陷,不少人担心进行捐赠会暴露自己财富状况,造成社会上人们的嫉妒,招来麻烦。这是部分人不愿向大学捐赠的内在文化原因。

另外,我国既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捐赠义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当个人和企业都把社会捐赠作为“回报社会、造福桑梓”的慈善行为,而不是一种内化的责任行为的时候,这种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大学社会捐赠必然难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因而是不可持续的。创建我国有利于大学捐赠的社会文化环境任重道远。(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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