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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

2006-0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龚晓 我有话说

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取向不断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变化和重组,利益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无论是在利益实现程度,还是利益表达和追求的能力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的社会中,利益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但面对利益矛盾无所作为

、任其发展却是危险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通过利益协调从而使各方利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研究并在实践中探寻如何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这一机制对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发展,促进社会的整合、凝聚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必须从制度入手。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首要的是选择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要确立最基本的公共生活的规则。我们认为,公平正义或者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可以接受的一个基本规则。在《正义论》这部影响深远的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规制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前者优先于后者。在着重论述第二个原则时,他对功利主义的效率原则提出了批评,认为分配上的效率原则是不包含正义原则的,因而应当超越单纯的功利观,寻找既有功利也是正义的分配方式。同时,他提出用差别原则克服功利原则的不确定性,即通过对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体现互惠、博爱的社会道德关怀。罗尔斯的理论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正义原则的要义是要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和谐的利益协调机制,前提是要确立公平正义的权利保护制度。利益实现以权利为基础,如果公民的经济、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其利益追求便不能实现。承认并且从制度上尊重每个个体具有一定的基本权利,是利益协调的根本。

市场经济有效率地配置资源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均衡状态,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利益协调的社会状态,相反,利益分配的结果可能是严重的不协调。表现在实际的利益实现过程中,人们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和先后顺序有非常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形下,正义原则就要体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将保障社会收入最低阶层的利益放在首位,关注社会最困难群众的利益,增强他们对自己负责以及自我尊重的能力,从而增进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意义上,提高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保证教育的普及,提供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使各阶层民众都能够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这些措施能够实实在在地协调利益矛盾。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率的机制,但它也带来“激励相容”问题,换句话说,是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如何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亚当・斯密曾经相信市场交换能够自动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然而实际的经济运行证明这只能是幻想,所以一些现代经济学家把目光转向关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激励问题。市场交换本身并不能解决激励相容问题,必须通过市场之外的社会交往过程。我国各种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证明,通过“协商民主”的对话方式能够帮助公民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协商就是代表不同利益的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协商对话、沟通妥协可以成为利益协调的有效社会交往形式。特别是当社会各方出现严重的分歧和利益冲突时,协商对话有助于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有限理性,在充分沟通基础上达成妥协,赋予利益要求正当化并推进合法化的社会选择。总之,健全的协商制度将为利益协调提供广泛的正式和非正式渠道,促进利益表达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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