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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施行

2006-0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林英)《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今天公布施行。《暂行规定》共16条,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暂行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进行说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相

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突出。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暂行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表示,要把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定期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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