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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范警车使用

2006-03-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3日电针对一些地方个别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中随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喊话时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严重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公安部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以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

公安部

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民警指挥手势通行,服从执勤交通民警的管理。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或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不得鸣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需要喊话时,应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态度和蔼,用语准确、简练,吐字清晰。

公安部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交通管理等部门强化监督,加强现场督察,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拒不整改的民警,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要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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