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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物业矛盾 建设和谐社区

2006-03-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建国 我有话说

Naga上院总裁李建国正在阐述物业管理的理念

物业管理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个新生事物,是个泊来品,最早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工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高涨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的涌入,城市原有各方面的房屋及设施已远远满足不了人口增长的需要,房屋的空前紧张,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一些开发商相继修建一批简易住宅,以低廉租金租给贫民和工人家庭居住。由于住宅设施极为简陋,环境条件又脏又差,不仅承租人拖欠租金严重,而且人为破坏房屋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经济收益。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娅・希尔的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求承租人严格遵守,出人意料地取得了成功,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居住环境,而且还使业主与承租人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变得友善起来,首开物业管理之先河。

从那之后,物业管理工作逐渐被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重视,被普遍推广于世界各国,并不断发展成熟。迄今为止,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由此蓬勃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已成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

物业日渐成熟矛盾越来越多

我国物业管理的诞生,是在上世纪80年代。雏形是住宅小区管理,最早在深圳推行,距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年的历史很短暂,虽然我们的物业管理行业日渐成熟,但问题却越来越突出,物管现状不尽人意。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极为不满:市场经济这么多年了,物业的管理却怎么越来越不如从前了?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住的都是公房或单位的福利房。在那种体制下,“物业”就是单位的后勤部门,维修、维护,清洁、卫生等等都属于单位的后勤工作,其工作人员与住户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即便小区出现某些问题,大多由单位领导出面处理。那时,住户不交物业管理费,所以物业和业主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在这种体制下,套用新词来说,就是“业主”与“物业”的利益是共同的,也没有个人出费用的牵扯,所以比较和谐。

改革开放以后,商品房逐渐出现,单位福利分房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商品房的出现,带动了物业公司的发展。此时,业主交费,享受物业的服务,成为一种商品的交换,两者的利益对立起来。一个花钱,一个挣钱。由此,矛盾接踵而来。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社区作为社会的细胞和缩影,社区的和谐就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只有每一个基层社区都是和谐的,整个社会的和谐才能实现。因此,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

专家支招解难治标不能治本

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物业公司,都是房地产公司的下属机构。他们对房地产商负责,在潜意识里,不会更多地站到维护业主利益的一方。最突出的表现是,在配合楼盘销售或业主入住的初期,表现出很大的细致和耐心,等房子全部售完,各种社区活动、推广活动逐渐减少,服务水平也随之大大下降。于是物业纠纷随之出现,业主们往往采取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抵制服务水平的下降。

物业管理收费难是一个事实,这种现象在直管公房、系统房和售后公房小区尤其突出。一些小区有半数以上的人欠费、欠租,个别小区甚至只有30%的收缴率,严重影响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这不仅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权益。

很多业主都认为矛盾主要的诱因来源于物业一方。除了擅自改动建筑结构的业主,事后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外,大多数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都有这样的理由:物业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房屋质量有问题;没有停车位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有很多物业专家纷纷支招。归纳整理可大致分为三招:要让业主感觉被尊重、物管应完全市场化、物管与业主应该和谐共处。

第一招:要求开发商从建设一开始,就应该把好产品质量关,然后按业主需求确定服务标准,聘请真正对小区负责的物业公司入驻。对物业公司来说,业主请物业来做管理服务,如同小区的“保姆”、“管家”。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后,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务好,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物业公司尽职尽责了,还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缴费用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和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

第二招:完全市场化。专家们认为:物业管理行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有些畸形,没有获得健康发展的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的物业公司处于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的过渡时期,没有进入真正的市场,不是市场化的产物。因此,这样那样的问题层出不穷。与地产开发相比,物业管理的利润低的多,在开发商眼中得不到重视。这使得物业公司在人才结构、福利待遇、市场化结构等方面都受到影响,也不具备竞争力。专家眼中的物业现状是:业主有问题,物业解决不了;物业公司有问题也不透明,开发商硬把物业公司强加给业主,不管业主是否同意。所以,业主和物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个矛盾,物业公司必须完全市场化。

第三招:要求物管与业主和谐共处,从道德理论上对大家进行约束。近年来,保安与业主大打出手,致使业主身体、财物受到损害,无视业主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于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专家们分析:目前物业市场正处于新旧模式的交替阶段,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父子”关系,成为小区销售后的延续服务,隶属于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本该获得最大利益的业主得到的利益就会变得很少。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很容易产生。在千呼万唤中,国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如果委托方业主对受委托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且到达2/3的法定比例,业主就能“炒”掉物业公司。在物业公司管理条例刚刚颁布之时,业主们以为有了法律的规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一切矛盾均能迎刃而解,皆大欢喜。但事实与广大业主所期望的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所以,专家们建议:按照新的物业管理办法,今后应当由业主自主选择自己中意的物业公司。

然而,并非只有业主满肚子苦水,物业公司也是牢骚满腹,一肚子委屈。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的收费标准上存在分歧。如某物业公司称业主已经拖欠物业费近40万元。迫于压力,物业公司提出欠缴的物业费按二级收费,每平方米0.87元。但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收就按每平方米0.5元收,然后双方再谈以后的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的提议,物业公司不同意。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说,小区内虽然只有3栋楼,但是小高层运行成本高。按核算,物管费收到每平方米1.3元才保本。但物价局核定一级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1元,这个标准是沿用1992年的标准。目前物业收费的标准,物业公司和业主都不满意。也许问题最终要归结到相关政策引导上。

于是,专家们认为,有关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由政府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与规则,帮助业主公平、公正地选出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招到自己满意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凭心而论,专家们的意见还是非常到位的,看问题也是一针见血,入木三分。但是这三招,都看清了问题的本质,解决之道却没有治本。

推行股权配送实现利己利民

对专家们开出的三招药方,NAGA上院认为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首先,让业主感觉受到尊重,业主就可以交费了,这显然不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开发商做好地产的质量,这是无可厚非的。实际上,物业公司是今后开发商每年盈利的一个重要项目,一般的开发商很难舍弃这块蛋糕。再说,销售楼盘有个过程,也许一年,也许两年、三年都不算长。入住初期,极少数的业主如何去选择物业公司?房子还没有销售时物业就得入驻社区,只能是开发商来选择,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开发商很难把蛋糕让出去。

其二,现在的社区,其物业公司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成立的,绝对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物业的利润并不低,是个赚钱的行业。物业公司是个企业,赚取利润,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追求利润,企业想法设法降低成本,这也是企业的本能。

其三,从道德上约束双方,让双方互相体谅对方,达到社区和谐,这更是表面文章。国家出台的硬性法规、办法、政策,都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指望用道德来约束,更不是办法。虽然社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的代言人,但在实践中,业主要想更换物业公司,其法定的2/3业主人数就很难实现。业主一般都愿意享受成果,而不愿意出头露面。再者,业主是个人,物业公司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与之相比,也显得松散、孤立,且实力、信息相当的不对称。物业公司针对带头“闹事”的业主,进行一些不正当的打击和报复手段也屡见不鲜。

探究物业产生矛盾的根源,其实就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两者之间的利益是相对立的。业主想花最少的钱,买最好的服务;物业想用最低的成本,赚取最高的利润,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在Naga上院,采取物业公司股权配送给业主的方式,成为标本兼治的物业模式,是真正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NAGA上院创新的物业公司股权配送给业主方案要点是,前期由开发商拿出200万资金,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在项目出售的同时,将物业管理公司以股权的形式配送给社区共99户业主,让业主自己做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板。然后通过聘请专家团,建立系统的物业管理机制,让广大业主自己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业主自己就是物业公司的股东。在执行层面上,将物业管理公司以股权的形式,按照业主购买值的比例,将股权无偿配送给业主,每年由作为股东的业主成立董事会,领导物业公司发展。物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物管公司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体系,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操作模式来进行公司运营,同时财务透明公开,业主具有监督物管公司的权利。此外,物管公司股权跟业主的商品房产权捆绑,不能随意出售或转让。

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就是物业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东也是公司服务的对象。物业公司是应该盈利还是非盈利,业主们(股东们)说了算;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涉及社区管理,一切都是股东们(业主们)说了算。两者的利益是一体的。物业公司采取的是有限公司的模式,也可以说,整个社区都是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物业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招聘,每年定期举行股东大会确定物业公司的一切经营方针大略。在Naga上院,不需要业主委员会,或者说物业公司本身就是业主委员会。在这里,业主才是真正的社区主人。

在这种物业管理模式下,社区和物业的矛盾,迎刃而解。即便有矛盾,恐怕也是邻里之间的个人矛盾。

业内人士评价说,这种模式,业主将全部转变为物业公司的股东,物业公司人员变成为业主打工,从而使物业各项服务变得更为顺畅。

Naga上院物业公司始终站在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立场上,就会将全部精力、物力和人力投入到服务中来,确保社区各种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并得到良好的保养,延长使用寿命,社区的各项秩序将会井然有序。我们认为,这一举措可使原来作为矛盾对立面的两者关系变为一体,完全将两者关系推到一个股份制公司的正常经营轨道上,使之根本上实现和谐发展。

作为新生事物,“物业革命”的模式在推广中现在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但我们坚信:能从业主角度换位思考,一定是发展的方向。随着发展商的素质逐步提高,业主对开发商的信任也会不断提高。两者之间,总会有相互理解、心态平和的一天。

我们相信:Naga上院推行的这种“物业革命”,终究会被更多的发展商所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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