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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6-03-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培刚 我有话说

如何在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劳动积极性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对全体成员进行合理而又公正的利益分配,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需要进一步深化的理论问题之一。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公平应得原则”。当代各种应得理论关心的焦点是如何整体增加“社会产

品”,哪些有助于增加社会产品的活动才是计算应得收入的基础。“应得”原则的实践表明,社会公正允许差别存在,一个社会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反而会损害社会的和谐进步。分配公正理论主张,社会有责任使基础好地区和素质高的人充分得到发挥和发展,以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和地区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在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只有劳动才是应得权利的惟一基础,公平意味着付出的劳动与其得到的回报具有一致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标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的收入也开始多元化,除了工资收入外,货币资本和知识资本也成为应得的重要来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过程中,在最大限度地尊重以劳动为取向的收入公平应得因素的同时,也要尽量照顾到其他合法形式的公平应得因素。

二、和谐社会完善中的“补差正义原则”。“补差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为社会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和补偿。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但这决不意味着鼓励两极分化。和谐社会的分配正义理论要求,一个社会或集体,有责任和义务去关心和帮助处在最低等差中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而且,一个社会如果利益分配差距过大,必定会损害这个社会的稳定结构和合理秩序。正因为如此,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那些因各种自然的、历史的、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天赋资质或条件基础较差的社会成员,并给予他们特殊的帮助,以消除他们事实上所处的不平等的起点和障碍。

三、和谐社会倡导中的“经济社会权利平等原则”。经济社会权利平等原则反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主要表现在所有公民都能根据法律规定去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在西方福利国家,平等原则主要适用于满足社会普遍需要的社会分配领域,如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就业服务;养老、失业和其他保险;家庭和其他各种津贴等全民性的福利。在这里,平等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调节人们社会经济权利的原则。它的分配原则是普遍性原则,所有符合条件者不论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如何,只要符合法定的资格就有资格享受这些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为设计和谐社会的分配正义框架提供了参照。当我们面临平等与效率的矛盾时,必须明晰政策取向。当我们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公民权应该成为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的平等权利。在这时,平等的原则就应该优先于效率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面临着诸多复杂的矛盾与问题。就现阶段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性转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性改革、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距、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分配之间的不协调,以及社会各阶层、群体甚至个人在文化价值心理等方面的差异等,都集中表现在社会分配中。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改革事业能否成功,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给予困难群众以必要的“伦理关怀”,这既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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