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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家禽业加快发展

2006-03-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邵文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0日电(记者邵文杰)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山东省和宁波市已经制定下发了贯彻意见,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河北、上海、山东、河南、广东、大连等省市,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从山东、宁波出台的政策

看,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扶持政策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力度较大。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国办《意见》的有关政策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除国办《意见》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山东省还对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免征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按照国办《意见》规定的贷款贴息支持政策,山东省规定贷款贴息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同时还要求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扶持。三是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父母代种禽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除落实国办《意见》的有关政策外,重点就保护种禽生产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20元,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2元。扶持资金进行分级负担,经省级发放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和地方家禽品种原种场的扶持资金由省补助;市或县级持有许可证的祖代种禽场的扶持资金,省负担10元、市或县负担10元;持有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的扶持资金,由市、县负责落实。

宁波市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一是重点保护优质种禽资源。对种禽场按每只种禽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助;对孵化场按每只苗禽0.25-0.5元的标准给予1个月的补助。二是扶持规模养禽场(户)及加工企业发展。存栏5000只以上的蛋禽、肉禽规模养殖场(户),每场(户)给予最多2000元的贷款贴息。三是给予担保支持。对家禽养殖场、合作组织和加工企业由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限定每个场(企业、合作组织)贷款的最高额为50万元,同时,市财政给予6个月贷款贴息。四是鼓励禽业合作组织和购销大户收购、屠宰、冷藏本市生产的肉禽。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冷藏的禽肉,凭收购、检疫、冷藏证明一次性给予每吨6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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