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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消费法庭”如何

2006-03-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安徽省合肥市 杨雪梅 我有话说

今年的“3・15”主题是“消费与环境”,如何创造良好的消费外部软环境,让百姓真正实现放心消费,拥有快速维权绿色通道,应是每一个消费者殷切期盼的。

不久前,笔者的一位农村亲友在饮用啤酒时,不幸被酒瓶炸得血流满面,幸好送医及时,两只眼睛是保住了,可脸上却留下4道难看的疤痕。治疗期间酒厂仅赔付

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7000余元,而对受害者因破相造成心灵创伤提出的精神索赔厂家却置之不理。找消协出面调解,酒厂办公室主任牛气十足:“消协是社会团体,不是政府部门,我何必要听它的?”无奈,亲友只得诉到法院,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

现实中,消费遇到侵害或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厂商发生纠纷久拖不决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下,按《消法》的规定,消费者解决纠纷的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消协调解,方式灵活,但由于消协受到调查手段及无强制执行手段的限制,调解工作经常出现调而未解、久调不解、赔偿难等问题。工商执法部门在处理手段上只能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罚,对生产商无可奈何,况且一些消费者不懂证据保全,无法证明经营者违法。因此,许多时候解决消费纠纷的最终手段是打官司,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高、审判程序复杂耗时太长,许多受害的消费者却不愿或无能力去打官司。有的消费者干脆“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咽”,从而纵容了不法厂商的嚣张气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为了方便解决消费纠纷,我国应在县、市两级法院建立、健全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快捷、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以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减少其诉讼开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美中不足的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消费者都希望能一裁或一审结案,可实际情形是许多双方当事人要耗时数月甚至数年才能打完二审官司。为此,法律界人士曾呼吁:要做到法院一审裁决一锤定音,法院应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一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从而终结上诉程序;此外尽快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由简易程序纳入特别程序的快车道,实行一审终审。作为消费者,我们热切期盼这一措施能够尽快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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