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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征得意见披露

2006-03-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7日电(记者袁祥)自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截至3月27日上午8时,共收到意见4769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今天向媒体披露的。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

室主任李援介绍,这些意见涉及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主要条款,对一些条款既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更多的是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与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有的建议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草案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应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有的意见反映甚至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法律应对这种情况作出针对性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严重损害劳动者的长期利益。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有的建议明确规定,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再续签的时候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现在很多企业基本月工资非常低,有的企业答应给月工资二三千元,而签劳动合同时只写几百元,往往到年底才按业绩或工作量以奖金或提成方式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这样企业可以少给职工交保险,而且如果按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劳动者就要吃大亏。

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草案第39条规定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许多意见表示,这一条规定得好,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的意见认为终止劳动合同还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理,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之间收入差别很大。有群众来信反映其所在单位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等,不同的身份,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劳动合同法应当解决这个问题。

七、有的建议缩短试用期、明确试用期待遇和解除条件。目前关于试用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试用期过长。二是试用期工资待遇太低。三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有些单位在试用期间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许多意见提出应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加以限制。

李援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在以后征求意见的时间里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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