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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别超出家庭支付能力

2006-03-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雪莲 我有话说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理应负担教育成本的适当比例,即缴费上学。

自1997年我国全面确立高等教育经费上学制度伊始,大学生所负担的学费水平以较高的速度持续

上涨,这期间,出现的一个问题是: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注重了高等学校学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达25%),却较少关注我国学生的生活成本占家庭收入比重、学费占GDP的比例、居民人均储蓄、居民人均年总收入及其增长速度与收费标准增长速度等经济指标的国际比较。

在一些发达国家,学费一般只占家庭收入的10%―15%左右。就国际比较而言,到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学费负担率是美国的2.3倍,日本的1.59倍,农村居民家庭学费负担率是美国的4.9倍,日本的3.3倍。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收费从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或者与其他国家相比,都显然存在过高的问题。所以,政府应从总体上把握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要,综合考虑和解决高校收费与公众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对高等教育的运行机制的作用举足轻重,其原因在于:第一,政府应充分重视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差距问题。差距的扩大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并可能引起社会不公现象,也会影响到教育的发展。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由于经济困难,部分家庭缺乏资助其子女上学的经济能力,将严重影响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二,政府应实行适当的教育收费补偿政策,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各种支出负担较大,仅食物和生活用品支出两项负担已经压得他们难以喘息,应采取减免部分学费、教育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来减轻这类家庭的负担。第三,政府应当加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教育支持作用,扶持其教育的发展。尤其要增加对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减少这些地区经济困难家庭的集资办学负担,体现教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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