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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看病不再难

2006-03-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展望“十一五”

卫生部在2003年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让人心情沉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有48.9%的群众有病应就诊而不去就诊,有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其中主要是农民因经济原因难以及时就医;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据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到“十一五”期末,我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扩大

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今后几年工作的重点。据介绍,今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数量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到2007年,将扩大到60%左右;2008年要在全国基本推行;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将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正在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将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今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于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以及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6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正在完善

据介绍,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也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点。“十一五”期间,除了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还将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将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有关方面还要求,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十一五”期间,将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收入所占比例的上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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