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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就能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吗

2006-04-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松民 我有话说

面对农民工欠薪案大幅上升的趋势,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官员日前在一次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研讨会上,建议修订《刑法》,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

他建议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拖欠劳动报酬罪”一旦

被列入《刑法》,我相信也一定会对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产生不小的威慑作用,但它能不能彻底解决欠薪问题,我却是有几分怀疑的。原因无他,就在于目前我国和追讨欠薪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基本的架构却早已经存在了。然而几年来却不仅没有解决欠薪的问题,甚至连其上升的趋势都没有遏止。《刑法》中再增加一条罪名,又能怎么样呢?

他的建议之所以给人以没有点到要害的感觉,关键就在于,他认为欠薪是因为法律不够“狠”造成的,但在我看来,欠薪却是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力量不对称造成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力量不对称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法律的增多,也不过是增加了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和律师的收入而已,不会有什么太大的作用。

我认为,老板的强势地位在于他可以支配的资源要远远多于农民工,在谈判中几乎握有全部筹码。而农民工的弱势则是由于这样几点:劳动力过剩;不打工就无法生存;缺乏组织。而最后一点又是最重要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劳动力过剩是经常出现的现象,其相关法规中也鲜见有“拖欠劳动报酬罪”,但却似乎从来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像我们这里这样,出现如此规模的拖欠工资现象,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那里的工会能够有效地将工人组织起来,凝聚成一股足以和老板相抗衡的力量。两个对等的力量进行谈判,相互之间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甚至根本就无须去法院。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德明在两会期间表示:我国现有农民工1.5亿人,2006年将吸收650万农民工入会――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但仅仅将他们吸收进工会还不够,还要将他们团结起来共同和老板博弈,果然能够做到这一点,则《刑法》当中有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罪”这一条,我认为关系也就都不是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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