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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2006-04-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侯欣一 我有话说

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社会如何得以和谐?不同的学者以及不同的学科可能会有不同角度的回答。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笔者愿从法学方面对此问题作点思考。

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和谐原本是指一种事物之间搭配合理与匀称的关系。社会和谐则是指一定时期各种社会因

素之间的协调状态。而所谓法律上的和谐,按照笔者的理解则是指构成社会的所有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为了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所构建的一种平等、互助、互惠的稳定关系以及在关系变动时的相安无事。就是说法律上的和谐是在承认主体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借助理性和制度,通过权利的实现而构建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是主体之间在权利面前的不同而和。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而要建构这样一种社会和谐必须处理好政府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自然三种关系,必须具备几个基本前提:一是主体的平等和自由。社会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差异,如性别、职业、种族、贫富等等,但其人格上又都是平等的,意志上都是自由的,因而不存在高下之分。没有主体之间的平等,任何关系的建构不可能出于自愿、出于理性,也都无法维系长久。因而,全社会所有主体的平等与自由,而非部分主体的平等和自由是实现法律意义上社会和谐的首要前提。二是法律上的和谐必须以实现权利为主要内容。人际关系的核心是权利,承认权利、重视权利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和谐不是通过对权利的压抑,通过义务方式来实现的,相反它为所有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空间。重视权益,甚至是重视大多数人的权益,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并非难事;但如果忽略了对少数人和社会困难群体权益的关注,公平就会丧失,社会主体之间的和睦与互助同样无法实现。三是妥协与理性。尊重他人的价值,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保证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也就是说只有互惠才能带来互助,才能带来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长久,而互惠需要妥协和理性。反之,任何情绪化的东西,任何单向度的思维模式都容易使人际关系走向极端和对立。四是诚实与信用。诚实与信用是社会的黏合剂,正是在诚实与信用的前提下,人们才对人际关系、对未来充满了预期;反之,离开了信用,人与人之间就无法和睦相处,维系社会安全的成本就会成倍加大。

总之,法律上的社会和谐,其核心是公平与正义,是对权利的承认,而要想实现公平与正义,就必须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正因素。

为什么说法律有利于社会和谐

要想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离开法治是不行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第一,这是由现代法治的特点所决定的。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具有普遍性、被民众事先所知晓、可预见性、可行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一个特定社会内部必须具有高度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同时这些法律规则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与统一,任何人在相同的情况下都必须得到同样的对待等。被民众事先知晓是指法律在制定之后、实施之前必须通过一种固定的方式被民众所知晓,从而使民众在作出某种决定之前知道国家提倡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也就是说知道法律的内容;此外,当民众在想知晓法律的时候,社会应该为其提供有效的途径和帮助。可预见性简单地讲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任何人的惩罚都必须根据既有的规则,而不能事后约定。可行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是民众力所能及的,立法者应该懂得不应该以少数人的道德来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不能将大多数民众根本做不到的内容写进法律。权威性是指法律高于政府和任何特权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途径,任何人违法、包括政府违法必须承担责任。稳定性则是指法律规则不能变动太快而影响了人们的学习和遵守。

第二,现代法治找到了平衡各种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众所周知,现代法治首先通过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权力作出了合理的架构,极大地限制了权力的恣意。通过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明确规定,不仅满足了公民参政的政治诉求,使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还合理地规范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行政法对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目的进行严格的限制与监督,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找最佳的契合。其次它通过制定各种部门法,并通过这些部门法建立起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规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为个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又在个体之间可能产生冲突的地方事先作出防范,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做到了社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平等和互助。

第三,现代法治注重通过国家的公共服务对那些公开破坏公平正义,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犯罪者给予惩罚,加大对受到损害的社会主体权益进行及时补偿,使紧张的社会关系及时得以恢复,不仅可以消除彼此的对立,还可以帮助受到伤害的社会主体得以维系生存。

显然,按照法治原则治理国家有助于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有助于实现民主、公平与正义,有助于每个个体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而实现了民主、公平与正义,一个稳定、有序同时又充满活力的社会就会建立,社会的和谐就能长久地被维系。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

第一,积极推进民主政治。要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充满对人性的关怀,并得到有效普遍的实施,要想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偏离公共的轨道,要想使构成社会的各种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成为合作关系,就必须实行民主政治,这是人类经过长期摸索得出的结论。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我国现阶段首先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运行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其次是要依法建立健全社会沟通机制和平台。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组织逐渐解体,各种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有所下降,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被调整,特别是诸如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有效的组织,缺乏自己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在这种时候如果不重视对话和利益表达,极易引发社会冲突。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沟通机制和平台。

第二,完善法律体系。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立法快速发展的时期,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但即便如此,由于我们国家过去“欠债”太多,加之整个社会又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欠缺,甚至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欠缺的现象仍很严重。这种现象使社会主体之间的正常交往缺乏普遍恒定的标准,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而,加快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成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笔者以为有两点尤为重要。一是尽快完善社会法的制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正逐渐从家庭、单位等融入社会,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因而加快社会法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的本质是权利的再分配。因而,必须重视立法的程序问题,如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等,使听证真正变成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博弈的过程,各种利益在法律制定的时候交锋得越充分,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越科学,越被各方所接受,并自觉遵守。

第三,形成一切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习惯和机制。社会的转型,价值的多元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导致纠纷的多发,有效地解决纠纷是从法律角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而要想有效地解决纠纷,首先应该强化司法的权威。目前在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不够,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主导地位尚未确立,极大地延缓了对纠纷的有效解决,我们必须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形成纠纷主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习惯和机制,是实践证明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其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只有司法公正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才能有效地消除威胁社会和谐的负面影响。第三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社会主体,依法维护一切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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