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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明确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006-04-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7日电“1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责任。纠错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并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对于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检举、控告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从本月起施

行的《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及《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去年以来海关系统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了对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审核力度,对海关历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先后废止了1200多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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