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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06-04-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记者袁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反洗钱法草案,这标志着我国反洗钱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该法律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采用转换、转

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现合法化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说:“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中国的洗钱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破坏中国的金融秩序,而且还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这份法律草案中,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被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草案规定,今后有反洗钱责任的单位除银行外,还将包括保险、证券机构、房地产销售商、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在预防监控洗钱立法方面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三个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但其内容主要涉及银行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

由于现行预防监控洗钱的法律体系不完整,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窄,已经影响了国家反洗钱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尽早出台一部专门遏制洗钱行为的法律。

据介绍,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于2004年3月全面启动。首次提请审议的反洗钱草案涵盖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制度;反洗钱国际合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另外,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为了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都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草案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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