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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前行:2005年中国法学研究综述

2006-05-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陆敏 我有话说

学 科 综 述

早在十年前,面对陶醉于研究成果数字统计上的表面繁荣的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状况,就有学者敏锐地指出,一直在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某种服务功能的中国法学理论,少有余暇顾及自身的理论建构,也少有余力反思自己的理论前提。这种法学研究状况的后果之一,便是法学在知识上殊少贡献,在智力上殊少挑战。长此以往,法学院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之日,便有可能是其学术声誉破产之时。(赵晓力:“序言”,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法学研究的这种状况,在2005年终于有了极大的改观。回望2005年的中国法学研究,不难发现,强烈的反思意识与浓厚的批判精神充斥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每个角落。吉林大学法理学教授邓正来撰写了17万字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于2005年《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1~4期),以检视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为经线,以何种人类秩序及其制度的可欲性研究为纬线,展开了其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四个法学理论研究范式及过去26年间中国法学研究的总体性批判。其中,经线意欲解决的是学术自主性问题,纬线针对的是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两者的交织,构成了其所着力倡导的“知识―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而形成了他自己对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独到见解:即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理想图景”。于是中国法学发生了“范式危机”,不能引领中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据此,邓文认为,以现实为一切思考的出发点和根据,“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面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反思,学者们不禁追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学中的四种理论模式是否存在误读?什么是真正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被等同或还原为“现代化范式”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对西方法律精神和法律理想图景的解构,是靠得住的吗?在拒绝以一种本质主义的方式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作出自己的阐释的同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26年来支配中国法学整体的“他者的法律理想图景”所作的一元化概括,是否又采用了另一种本质主义的方式?

当上述辩争在法理学界如火如荼地进行时,刑法学这一迄今在中国发展最为成熟、最为系统的部门法学研究,已经开始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研究品格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对刑法学研究的现状进行全方位的认真审视和检讨。其中,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一体化”论坛之一“刑法学和宪法学的对话”,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创办的连续出版物《刑事法评论》所刊载的一系列反思性论文,如第16卷所刊载的《刑法方法论高级论坛实录》和陈东升博士撰写的《试论刑法学的元研究及其基本课题》尤为引人关注。

尽管刑法学者们反思角度不同,关注焦点有异,但却无外乎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变革刑法学研究的方法。有感于刑法学研究,尤其是罪刑个论问题研究的低水平重复徘徊与简单雷同现象的突出,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没有摆正学术研究方法论建设的地位,刑法学研究方法不仅单一,而且过分注重逻辑推演和理性思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严重不足,而这正是造成刑法学研究上述困境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之,应变革刑法学研究的方法,在现代化的社会场景中不仅重视实证分析研究方法的运用,而且大量引入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倡导具体方法论上的多元化,以提升刑法学研究水平,实现刑法学研究质的突破与飞跃。其二,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构建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刑法学研究如果完全局限于刑法学研究内部,必然会限制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妨碍对犯罪和刑法本质的科学认识,因而拓展刑法学研究的时间和空间,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藩篱,以一种大刑法观念从刑法之中、刑法之上和刑法之外对刑法作多方位的立体研究,业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一体化的刑法学研究模式,不是要抹杀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和刑事政策学之间的区别界限,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对现行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根本的超越,在充分认识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等刑事法学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界限的基础上,注重刑事法学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使对刑事法律具体问题的研究能有一个更为雄厚的基础和广阔的背景,以构建以现实社会关怀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结构协调、职能明确的新的刑事法学体系,求得刑事内部结构合理与刑法运行制约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社会效益。其三,重塑刑法学研究的根基和品格。融入现代化的浪潮,是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对于中国刑法而言,则是要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融合、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统一的现代刑事法治。法治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应当是从精神气质、制度设计到实际运作的超越和变革,其中的核心则在于刑法现代精神和品格的培育与塑造。为此,刑法学研究应当进一步转变刑法观念,彻底摒弃刑法是政治国家的专政工具这一单纯国家工具的观念,确立宽容、平等、开放的现代刑法观念。由于依法治国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维护和对人权的保障,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范以及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在形式上要求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所有法律制度实现由静态到动态的转换,因此,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依归,不仅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标尺。而在我国,刑事司法乃至于刑事立法工作中宪法至上权威意识的缺失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虚置,是阻碍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根本症结所在。因而重塑刑法的根基,并在此视野下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实务运行,已成为刑法学研究当下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在行政法学界,立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时代主题,有学者对和谐社会的内涵以及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行政权配置以及公法建构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反思与研究后,指出: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并以公法为其脊梁。因而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公法仍然呈现出一种失衡的状态,这集中表现为社会关系因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而无法得到全面理顺,社会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调。因之,调整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结构,加强各领域的全面合作,不仅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而且是实现公共行政现代化的核心和灵魂。由此决定,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行政权配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发挥“制动器”和“发动机”的双重功效,在抑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滥用权力(利)的同时,激发双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双方在相互信任与真诚合作中实现公益与私益双赢的预期目标。

实际上,不仅限于法理学界、刑法学界和行政学界,在经济法学界和民商法学界乃至于宪法学界,日益高涨的反思浪潮和批判精神已经成为2005年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旋律,从中不难感受到法学学者们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可以断言,学术品格的培育和研究水平的提升,乃至于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实现所能作出的贡献,中国法学还有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发展路程,但重要的是,我们已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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