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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2006-05-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证监会获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重新启动。

据了解,由于市场担心此项工作的重启会对市场构成压力,该管理办法的施行备受关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管理办法》在向投资者和

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颁布的,旨在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介绍,《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对发行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并适当提高发行条件。此外,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证券服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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