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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修订颁布

2006-05-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梁捷从司法部获悉: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程序和办证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调整,就公证执业主体、公证执业区域、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审查中的方法和程序、公证书的出具和生效、不予办理和终止公证的条件和程序、公证机构复查、行业协会投诉、公

证赔偿争议的解决、诉讼救济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据悉,《规则》增加了法定公证事项的受理要求。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公证法》对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是对当事人重大民事利益的保障和维护,也是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因此,该《规则》规定,只要法定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就必须受理。公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定公证事项负有必须受理的法定义务。

《规则》是《公证法》实施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公证法》的重要举措,是根据《公证法》的要求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保障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的有力手段,也是完善公证法制建设,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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