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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新规定

2006-06-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袁祥)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新的规定,以禁止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把公办

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应予制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曾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一些义务教育工作者提出,这一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得实践经验。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城市公办学校教师到农村支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同时,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目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删去。本法对这个问题暂不作规定,并不妨碍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经验。

同时,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还规定,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在定价上实行微利的原则,以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同时增加“国家应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的规定,以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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