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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版百日行动”彰显我国打击盗版决心

2006-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邢宇皓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今天,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5日起至10月25日,全国将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这项“反盗版百日行

动”,将是我国近年来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打击力度最大的打击盗版专项行动,一场打击盗版活动的“风暴”就此展开。

为了使我国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增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全社会抵制盗版制品的自觉性,此次“反盗版百日行动”的目标是,关停一批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查处一批参与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盗版活动的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查办一批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重大案件,严惩一批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同时,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深挖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表示,以往打击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集中行动多侧重对非法印刷复制窝点、地下光盘生产线的打击和对“窗口”地段及游商、地摊的治理,而对正规经营单位制售盗版制品的问题关注不够。因此,此次“反盗版百日行动”将对正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经营盗版制品予以重点整治。

同时,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八部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此公告将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作为公示期,在此期间,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活动中,能主动将盗版制品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追究其责任。此后,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盗版经营者将处万元以上罚款,吊销单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今年底和明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都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分别公布了举报电话:010-65212870、010-65212738、12318。

引人注目的是,此次行动将得到各级监察机关的支持。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12380向监察机关举报。

7月14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有关领导在西单图书大厦前举行了“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和群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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