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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与超市对接的载体

2006-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伍新木 胡娟 我有话说

当前,我国生鲜食品经营成为超市核心业务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农产品鲜活易腐,品质需甄别,而且生产周期长、销售周期短,因而超市的生鲜经营不可能离开上游供应链尤其是农产品生产环节独立存在。如果缺乏稳固的供应链,不仅经营成本居高难下,而且产品在丰富程度、新鲜度和价格等方面也会对消费者失去吸引力。同时

,超市强大的销售网络和订单模式解决了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长期稳定性问题。所以,同超市结成合作和利益伙伴关系,是农户利润最大化和农业发展的共同要求。

农业与超市联结关系的顺畅性并不是天然的,这不仅因为二者处于不同的产业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的经营主体是数量庞大而又分散的小农户。超市如果直接面对千百万分散经营的农户,千百万次地经历搜寻、鉴别、谈判甚至监督等交易过程,不仅所耗费的交易成本巨大,而且无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而单个农户经营的品种范围和规模有限,也缺乏同超市直接谈判的利益动机。显然,通过有效率的中介组织或中间商来完成大超市与小农户之间的对接,可以降低各自的交易成本。

这种中介组织或中间商往往是从农业自身或与农业有天然联系的个人或组织发展而来的。从农业自身发展的个人比较典型的有农村经纪人,他们要么是有种养技术的大户,要么是有市场才能的销售能人。而中介组织则包括农户自己组成的合作组织和农户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其他合作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农户群体利益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因而能较有效地体现利益共享与风险同担,相对于中间商而言,更能保证超市和农户联系的稳定性。这种稳定联系不是单纯的市场买卖关系,而是长期稳定的共同利益或契约关系,它们通过发挥组织协同和产业协同效应达到共赢的效果。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目前在实践当中受到认可的、能够有效地链接农业与超市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理解为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连结农户(家庭农场)与市场的非盈利性的农业中介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多以村为基本单位,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型股份合作社;第二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可以分为几种形式,有能人和大户带动型、农技部门牵头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基层供销社改造型等;第三类是专业(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又有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之分;第四类是各种经济联合体,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

事实上,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存在着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农民合作组织的普遍性,就在于农业所具有的生产的地域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性等特征。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意义,在于帮助农民“有效地进入农业的上下游”,更好地实现农业产品的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范围,根据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可以包括技术、信息、加工及供销等多个环节。

在实践中,这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使农业生产呈现出规模经济的趋势,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形成一个相互捆绑的利益约束机制,进而能够产生一种内在的良性循环:无公害生产――品牌农业――市场认可――订单。此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证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一方面,它把农民需要的商品供应下去,另一方面把农民生产的产品推销出来。这样形成了两个千家万户,一个是千家万户的农民,把他们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联结起来;一个是千家万户的城市居民,使千家万户的农产品比较顺利地进入居民消费尤其是超市消费渠道,让农民增收的同时,也让城市居民吃上放心菜、用上符合食品安全的农产品。

从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形成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有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能发挥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合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当超市与农业的对接建立在这种交易成本节约与控制成本节约的有效农业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组织――之上时,便形成了既有市场导向又有合作基础的完美结合方式。无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与超市对接的良好载体。(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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