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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收费:问题与对策

2006-07-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查显友 我有话说

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并且随着教育层级的提高,私人产品的属性越强。基于这一判断,在确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缴费、收益多缴费多。其次是负担能力原则。能力大多负担,能力小少负担。再次是财政原则,即政府履行公共财政职责的能力。最后是政治环境。学费标准的确定,不仅是教育经济学的计算和理论上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更要考虑到人民满意、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高等教育收费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部分家庭承担高等教育费用比较困难

教育收费是家庭教育负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成本。以2000年为例,当时我国普通高校本科生的收费标准已近5000元,同时按照一般的城镇生活水平测算,一个大学生的年均生活费用也约为5000元,这样一个家庭供养一个大学生的年负担约为1万元。而当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人均收入为2253元。如果按照城镇家庭人口平均为3人,农村为4人计算,农村平均水平的家庭全部收入还不够一个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相当部分城镇家庭也面临类似问题。部分学生在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由于无法筹集必要的费用,放弃了深造机会,其失望和无奈可想而知。这正是引发社会对高等教育不满的重要原因。

●高等教育收费缺乏有效率的资助体系的支持

实施教育收费,就必须辅之以完善的资助体系,这是保证贫困学子入学机会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各国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普遍经验。一段时间里,我们只注重收费,而不重视对贫困家庭的学生资助,使得“上学难、上学贵”的矛盾日益突出。2004年国家指定中国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之前,超过半数的申请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未能按时得到贷款资助。尽管近来情况有所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助学贷款工作进展并不平衡,一些地方高校的学生申请贷款仍很困难。

●社会对高等教育收费认识不足

上世纪80年代末以前,我国实行免费的高等教育,长期的免费制使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即高等教育是“免费的午餐”。1989年,我国高校开始试行收费,当年的收费标准确定为200元。此后收费范围逐步扩大,收费标准也逐步提高。截至2000年,公立大学的收费标准已近5000元,虽然后来国家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限制,但比起以前的免费制,高等教育收费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落差还是相当明显的,这无疑增加了高校收费改革的难度。

●高校处于尴尬境地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高等学校的“乱收费”、“高收费”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高等教育似乎充满了“铜臭味”,高等学校在这场道义的“审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那么,高等学校在“乱收费”、“高收费”中是不是狠赚了一笔呢?答案似乎并不那么简单。首先,自2000年以来,高校学费标准已被“冻结”了6年。在名义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物价上涨,这6年里高等教育的实际收费标准是下降的;其次,近年来,国家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的增速远落后于学生规模的增速。以1998年-2003年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2005年)的数据计算,我国普通高校的学生规模增加了2.3倍,而同期财政拨款仅增加了1.4倍,高校的总收入也仅增加了1.8倍,生均教育经费下滑。其中,生均财政经费由1998年的10492元降至2003年的7586元,生均总教育经费由16157元降至15833元。

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成本正在稳步上升,特别是能源等日常费用和引进人才成本正不断攀升。在收入没有实质性增加和成本持续上升的共同作用下,许多高校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一些高校不得不求助于贷款等非常规性经费渠道,债务规模不断累积,部分学校的贷款已远远超出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有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高校的贷款余额已达到2000多亿元,已经超过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经费的总和,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不仅如此,由于社会舆论近年来对高校收费一边倒的猛烈抨击,使高校的社会形象大受打击,对高校参与社会活动和筹集资金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总的来说,即使社会对高校收费不满,但高校也决不是收费的受益者。

对策:化解高等教育收费矛盾的基本思路

●政府加强研究、规划和管理

高等教育收费看似是高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公立高校的举办者――政府,扮演着关键的利益平衡者的角色。在我国当前收入的地区、行业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为保证贫困人口的入学机会,高校收费不可能任由市场自然调节,而应当由政府进行有效的管理。各级政府的教育、物价、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一是制定相对超前的规划,正确引导教育收费的走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规模、结构、成本、收益、社会各阶层的负担能力以及教育财政资金在三级教育体系中的配置比例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制定相适应的高校收费规划。二是制定合身的管理制度和照顾各方利益关切的收费标准,防止管理制度和收费水平与实际脱节;三是管理要到位,政府在高等教育收费工作中管什么,如何管,应当明确,防止一事多管或者无人管;四是监督要有力,对于那些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学校,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使其在“乱收费”中得不偿失。

●政府财政投入是关键

我国《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财政是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和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的目标。当前,为了解决高等教育收费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保证政府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持续、稳定增长,以满足高校正常运转所需合理的办学资金需求。我国公立高等教育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举办,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中央高等教育经费基本实现了“逐步增长”的目标,但一些省级财政在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的情况下,投入没有相应增加,不少地方生均财政拨款正逐年下降,有的已下降到2000多元。

政府在加大力度整治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同时,更要在源头上查找“乱收费”形成的原因,切实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实现《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经费“逐步增长”目标。在投入方式上,改变过去单一对学校拨款的投入形式,直接资助贫困学生。

●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政府应扮演好资助体系中的主要角色。在我国当前城乡、区域、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还较大,农村和城市贫困人口还较多的情况下,由政府出资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其次,高校应担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高校的资助形式应该是多样的,还可以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更好地推动助学贷款等。再次,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如妥善设计贷款品种和额度以更好满足不同家庭背景学生的需要,贷款偿还的年限与毕业生收入挂钩以缓解学生的还款压力,加强学生的诚信建设以培育银行对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等。应当动员全社会力量,建设社会资助体系。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和个人,用适当的方式投入到贫困学生的资助体系之中。

●建立合理的调节机制

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水平,目前可以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把鼓励民办教育的政策落到实处,对通过质量评估的民办大学予以财政补贴,促使民办大学降低学费;允许公立大学在政府管理的范围内实行差别收费,由高校根据财政拨款水平、教育成本、物价水平和生源状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自主调节。对受教育者来说,所缴纳的学费高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所受教育质量高低,经济上至少比现在更加公平;对大学来说,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利,但同时也把自己推向竞争的前沿,它不得不设法改进教育质量以在学费选择上变得更有竞争力。

●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制

研究生阶段教育的物品属性中更多地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而且,研究生的私人收益率比本科生更高。因此,研究生应当比本科生分担更多的成本。当前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收费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取消目前实行的研究生收费双轨制,消除因入学时考试成绩差异而在缴纳学费上出现的收费不公。二是尽快完善研究生津贴制度。研究生津贴可以有多种来源,其中主要来源应当是导师的科研经费。研究生通过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等形式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数量的劳动报酬,政府要出台制度,对此加以规范。三是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且有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国家需要的基础理论研究的研究生,政府应当给予相对高额的政府奖学金。四是高校应当实行学费“反哺”制度,学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对贫困研究生的资助。

●试行高等教育收费的听证制度

由于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人们对教育问题的关心,比一般利益问题会更多。所以,高等教育收费不仅需要有理论上的科学性,还应当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政府出面举办高等教育收费听证,有利于提高收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有利于高校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对收费的理解和认同,也有利于收费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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