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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视野中的环境问题

2006-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秀萍 我有话说

    多年来,世界各国学术界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产生了众多的研究成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不少学者试图从科学和技术以外的其他领域,研究环境保护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从经济学和伦理学角度研究

环保的两大学术领域。梳理与研究其中一些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关注与思考其中一些学说、主张的不足与偏颇,对于认识与解决我国当下面临的环境问题,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经济学视角中的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虽然由来已久,但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还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在日益加深的环境危机面前,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逐步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伴随着现代工农业生产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对经济发展高速增长的需求导致了对自然资源的乱采滥挖和挥霍使用以及工业“三废”的大量排放。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的关注,对环境政策的兴趣,不仅吸引了众多专门研究环境问题的专家如生态学家、自然科学家等,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等社会科学家。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之下,不仅产生了一门在当代世界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的显学――环境经济学,而且涌现出下列学说与学派:

环境资源说 “环境资源说”是环境经济研究的精髓。这一学说认为,环境之所以是资源,其一是因为作为人类的生存环境来说,水、空气等环境要素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其二是因为作为物质资料再生产的条件来说,环境为人类提供了获得生活资料的物质资源。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不可再生的资源总是越来越少,可再生资源也有一定的生长周期,因而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依赖于环境资源并受其约束。环境既然是资源,那么谁使用了它,就得付出代价。谁任意污染环境,也得付出代价。因为环境的污染,实际上是环境质量的消耗,消耗环境质量就像消耗能源一样,不能无代价。

环境经济学  现代环境经济学从总体上说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对环境问题的拓展和运用。这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可称为干预学派,其出发点为“市场失灵”,以新古典经济学家亚瑟・庇古等人的福利经济学为代表;第二类,主要关注“产权”的建立和分配问题,通常称为“芝加哥学派”。

帕累托的“最优状态”概念和马歇尔“消费者剩余”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马歇尔依据“消费者剩余”概念指出:企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无法在市场上自动消除,政府可采取行动,以征税或收费的形式将污染成本加到造成污染的产品的价格上,这可以使企业根据各自的技术创新能力来选择纳税还是技术创新,每个经济主体便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这种环保市场化的思想使发达国家受益匪浅。

虽然新古典经济学家在西方环境政策的形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研究方法也受到广泛的批评与置疑。最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政策主张是不恰当的,把环境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去解决的观点值得怀疑。甚至有人认为,完全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其结果会适得其反,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将有增无减。

制度经济学派  目前,从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环境经济问题争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看,似乎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在分析环境问题方面提供了更加丰富、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诸如收入分配、博弈规则、权力关系等新古典学派有在分析环境问题时往往不加考虑的因素,在制度经济学方法中却变得至关重要。制度经济学家主张,经济作为一种开放式系统,环境是影响整个经济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经济过程中可有可无的外生变量;不仅要关注生态和经济系统及其交互作用,而且应关注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社会系统对问题的产生原因与结果的决定性影响;制度壁垒是影响环境改善的关键,一般由既得利益形成的社会势力往往会阻碍为保护环境而实行的制度变革。

伦理学视角中的环境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也越来越为各国的哲学家及环境学家所关注,并于20世纪40年代产生了环境伦理的哲学思想。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强调,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人之外的其它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具有任何伦理色彩,自然界是为人类而存在的,只有被利用和使用的价值,自然世界和自然规律都是为人而立。这种观点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当然,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比起亚里士多德时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它主张对人的利益作出某些限制。例如,诺顿就指出,只有那种认为只应满足人的理性偏好、并依据一种合理的世界观对这种偏好的合理性进行评判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才是合理的。

非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按立论基点的不同大致分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个谱系。个体主义发轫于早期的动物解放运动和动物权利论,分别以辛格和雷根为代表,成就于泰勒的生命中心论。整体主义通常被等同于生态中心论,其思想渊源要追溯到利奥波德的主观价值论和罗尔斯顿的客观价值论,而奈斯等人的“深层生态学”则代表着此类努力的最高成就。

动物解放权利论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动物,把保护动物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义务理解为人对动物所负有的一种间接义务。生命中心论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生命认为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也具有伦理意蕴。生态中心论进而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整个地球(包括有生物和无生物组成的生态系统)。以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把生态环境视为人的自我的一部分,并把保护环境理解为自我实现的内在要求。比较有影响的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的主要思想是把自然作为一个价值之源,进而明确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它规劝社会照顾大自然,以便大自然能够满足社会的物质和娱乐需要。他认为,人有权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提出把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一种价值之源,“它不是要取代还在发挥正常功能的社会与人际伦理准则,而是要将一个一度被视为无内在价值,只视对人类如何便利而加以管理的领域引入伦理思考的范围。”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一方面,它汲取了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生物/生态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不仅具有工具的价值,也具有内在的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提高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性质。这样,由于人类和自然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那么,不仅是人类、还有自然都应该得到道德关系。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类所特有的“能动作用”,承认人类在这个统一整体中占有的“道德代理人”和环境管理者的地位。这样,就避免了非人类中心义实践中所带来的困难,使自己的理论更具有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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