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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行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无缝对接”

2006-08-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赵兴武、杜慧 我有话说
 不久前,南京鼓楼法院受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被告为一家烤鸭店,由于其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用途,把客厅改造成烤鸭炉,将二楼住户地面烤得温度很高,严重影响了二楼住户的正常生活。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向原、被告所在地华侨路街道上海路社区发出“委托调解函”,社区立即联系街道、城管、工商等
有关部门上门实地勘查,一致认为烤鸭炉必须拆除。在社区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在3日内自行拆除烤鸭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和睦如初。

在南京,像这样的调解案例还有许多,这是南京法院开展“诉调对接”的成效。近日,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罗志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高度称赞了调解工作:“在南京,有一半以上的矛盾都化解在了基层,南京是个平安、和谐的城市。”

7月20日,江苏省高院在南京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法院推广南京经验。

共织一张调解网

近三年来,南京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均保持在50%以上,法官们在分享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果的同时也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鼓楼法院院长道出了他们的心声:“鼓楼法院每年办结案件5000余件,但一线法官不足40人,案多人少,工作量非常大,法官几乎到了无法承受的极限。由于审判资源的不足,许多涉诉、非诉纠纷与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法院构建和谐社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南京中院领导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途径,他们从建立社会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开始思考,从审务进社区、进乡镇,法官与地方组织共同化解矛盾中受到启发,提出了把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对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思路。

“诉调对接”的基础在于建立调解网络。为此,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可用于调解的资源进行分类整合,织就一张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社会调解网。

而对调解起着重要作用的各种“对接”组织更体现了这个网的张力。全市13个基层法院与13个区县交警部门挂牌成立道路事故联合调解室,每年调解结案近千件。全市法院与市、区县工会组织联合,聘请了上百名特邀调解员,共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同时,两级法院还聘请各类“专家人队伍”,协调化解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众人拾柴火焰高

今年3月,南京某物业公司王某和公司因加班费起纠纷被辞退,王某诉至玄武法院。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其他几十名工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经过斟酌,法官决定将此案交由来自工会的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特邀调解员主动上门与双方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劳资纠纷选择工会协助调解,这仅是南京两级法院开展委托、协助调解的做法之一。为提高委托、协助调解的效果,他们注意对症下药,对继承、析产、房屋使用权纠纷、相邻纠纷、一般侵权案件以及一些其他合适的案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选择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大规模房产纠纷,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借助他们的力量作开发商工作,促进矛盾的化解;医疗纠纷,邀请卫生部们、有关专家协助调解;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请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介入调解等等。案件“对号入座”,提高了调解的质量。去年南京法院在委托、协助调解的1123件案件中,共邀请协助调解案件936件,调解结案518件;委托调解187件,调解结案56件。

事实上,委托、协助调解只是“诉调对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实现“诉调工作”的“无缝对接”,他们创设了立案引导机制、联动调解机制、司法支持机制、审理对接机制、支持庭外和解机制,这一整套机制会从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开始运行直至纠纷解决。

依靠制度保“对接”

南京中院领导认为,要想把“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要用制度作刚性保证。为此,2004年8月,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工作意见》,并与市司法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相互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之后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带来了各项保障制度的创新,使“诉调对接”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完善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对调处中心的指导制度。着重进行调解实务的培训并注重对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指导工作。去年,全市共开展各类培训讲座68场次,受训人员近千名。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防范制度。积极参与排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以及各类矛盾纠纷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调动各方力量综合应对。

――完善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其他部门的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走访、信息交流等形式,保持与各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完善对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制度,使“诉调对接”各项工作态势一目了然;检查通报制度,让“诉调对接”工作扎实开展落到实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方职责;考核表彰制度,目标分解纳入考核体系,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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