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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在缩小收入差距中有何作为

2006-08-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曾康霖 我有话说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基尼系数达到了0.45,逼近国际警戒线。差距拉大有各种原因,但不可否认金融在拉大收入差距中所起的两方面作用:积极与消极的作用。当前的问题是:金融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有何作为?作为一家之言,笔者这里谈几点看法。

首先,在观念上要转变,不能认为金融

总是“嫌贫爱富”,只能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其实,这只是商业性金融领域银行家的经营理念之一,不能概括一切金融活动。有的金融活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如互助性金融。在国外甚至把金融活动作为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之一,比如美国公务员借贷联盟对公务员发放的优惠贷款。金融企业家们通常讲要注重效率,其实除注重效率外,也讲求公平。实行优惠的货币信贷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等,就包含着公平并实现着公平。

其次,必须确立金融系统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分配、再分配的功能。金融系统在其活动中既有对国民收入、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也有对国民收入、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比如利息收支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存贷款是对金融资源的再分配,等等。当前值得关注的,是商业银行的巨额存差现象。巨额存差表明银行中长期负债占比增大、负担增加,同时表明社会货币构成的变化:银行存款连年大幅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富人货币收入的增加。富人货币收入大幅增加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在投资领域受限的条件下,货币收入就难以转化为货币资金,只能作为货币收入被闲置起来。这就给金融系统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贫富差距拉大、投资领域受限、货币收入难以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条件下,要不要将潜在的货币收入转化为现实的货币收入,将闲置的货币收入转化为消费的货币收入?回答自然是肯定的,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决定于需求,消费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这种状况表明:金融不仅是调剂资金融通,也不只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它同时具有将闲置货币收入转化为现实货币收入,使之成为购买手段、支付手段作用于消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功能。

第三,金融要为人们转移、降低风险,同时要对困难群体进行风险补偿。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价值之一,就是为社会成员避免、转移、淡化风险。必须指出,补偿风险也是淡化风险的题中应有之义。金融机构从事补偿风险在保险业中已体现得很充分,并且,在金融业呈混业经营趋势的今天,其他金融机构也具有补偿风险的功能。既如此,我个人认为,如果困难群体难以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则可视为金融机构对困难群体的风险补偿。困难群体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风险,金融机构为其淡化风险、减少不确定性,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值得关注的,是怎样增强金融对农业的扶持?这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当务之急。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既需要商业性金融,也需要政策性金融。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政策性金融,但基于其所处的领域和服务的对象,它应当同时具有扶贫性金融的性质。怎样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让它在行业扶贫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呢?有些人的设想是:把农发行定位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为此要整合支农资金,扩大资金来源,发展农发行业务,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支持体系。这一套设想从发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来说,是能够成立的,也是无可非议的,但这还不够。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政府的职能是增进社会福利和维护公众安全。从作为政府的银行要履行政府的职能这一角度说,农发行要着力于农业开发,立足于扶助困难群体。建设新农村既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也需要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如果把农发行定位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则意味着它既从事政策性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业务,这会导致“商业不商业,政策不政策”。必须认识到,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政策性金融,农村的建议、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需要政策性银行的支撑,中外如此,概莫能外。所以,要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让它在行业扶贫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增强而不是削弱它的政策性。

此外,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安排特殊的金融制度,让这些地区享受特殊的金融待遇,也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关注的问题。在我国,需要在金融领域扶贫的地区,一般是在经济落后或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些地区的一定阶段,经济不发达,金融环境欠佳,如金融机构的规模偏小、资产负债状况不匹配、维持的费用高、累积的亏损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弱等,但仍需要金融机构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就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在当地金融机构无法承受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就需要给予其特殊的政策待遇。把某些地区的金融机构享受特殊政策待遇,视作地区扶贫性金融运作的一种模式,表明金融不只是融通资金,而且会提供“公共产品”,金融服务是居民享有金融“公共产品”的一个方面。为居民享有金融服务,提供公共产品而耗费的成本代价是应当由政府支付的。其实,金融机构产生的不良资产也是金融机构运营中所耗费的代价,而且这种成本代价的一部分也具有公共性质,如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形成的不良资产、由于扶贫开发失效或科技试验失败而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具有公共性质的不良资产也应当由政府予以妥善处理。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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