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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与产权制度相适应

2006-08-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孙明泉 张雁 我有话说

    如何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也因而受到理论界、经济界的普遍关注。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长吴家骏教授日前在接受我们的专访中强调,不能脱离开企业的产权制度来空谈治理结构,必须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两方面结合起来。
前不久,原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被批准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学会。著名经济学家马洪、房维中为名誉会长,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为会长,吴家骏教授当选为理事长。这一阵子,吴教授一直忙于学会的有关工作。前两个月,该会分别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召开了“中部崛起・产业经济理论与实践”高层论坛和全国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点、重点学科及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下月份,该会又将在天津商学院召开年会暨自主创新与创新政策研讨会。作为该会的理事长,吴教授为这些学术活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日前,他在百忙中接受了我们的专访,并就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等问题阐述了他的观点和主张。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企业改革与发展着力点已经集中到两个关键问题上,一个是产权制度问题,另一个是治理结构问题。吴教授说,这两个问题都很重要,而且它们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关系,是基础;而治理结构是上层建筑,它必须与产权制度相适应。但是,在人们的研究工作中,对两者的内在联系注意不够,往往把它们割裂开来,分别进行研究。他认为这是十分有害的。

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的支配、控制、管理、运营的活动,其实质是如何有效地掌握和运用企业的资源,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是靠一系列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的,这些组织与制度安排,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营者集团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由于公司的支配、控制、管理、运营的各项活动主要集中在董事会,公司治理的核心在董事会,因此,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董事会及其与股东、与高层经营管理部门的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也是把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工作重点集中在董事会的建设上。

吴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近几年来人们在理论上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实践中,也形成了许多规范性的意见。如对于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如何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如何完善董事会的构成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如何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如何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及如何建立市场化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和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等。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至今都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

吴家骏说,各国的企业都在进行着治理,都有公司治理结构,但各国企业的治理和治理结构,却存在着很大差异,最明显的是日本和美国。分析一下这些差异,就可以看出,治理结构的差异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产权制度的差异决定的,因此,必须把两者联系起来考察。吴教授说,但在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我们比较多地照搬外国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而对于我国企业产权结构的发展趋势考虑得却很少。人们普遍认为,我国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必须改变,否则难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可怎样改?美国企业的所有者是到位的,我们能改成美国企业那样由个人或家族资本居统治地位吗?能通过私有化的办法把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国有股权统统量化到个人,让个人所有者到位吗?显然不能。既然如此,照搬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能行得通吗?吴教授认为,我国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趋势既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日本,我们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起同这种产权结构相适应的、既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日本的、适合我国情况的公司治理结构。

吴家骏教授1960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工业经济和企业管理研究,跟著名经济学家马洪一起工作了40年,曾任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多年来,他紧紧结合我国企业改革的实际,提出了诸多独到的见解和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建议。这些真知灼见大多都收录在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的64万字的《吴家骏文集》,其中诸多观点至今仍对我国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谈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吴教授强调要在有限责任上下功夫。吴教授认为,要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吴教授认为,最重要的是有限责任问题,因为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法人制度,吴教授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说,公司是多种多样的,法人也是依据各国法律确定的,随各国法律的不同,企业的法律形态分类也必然是各式各样的。因此,在研究现代企业制度时,只抽象地讲公司法人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明确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司法人制度。从根本上说,我们要建立的是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只有能够分散经营风险、集中社会资金的企业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国际上客观存在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如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不能算是现代企业制度。公司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公司法人才能够分散风险、广泛集资,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换句话说,有限责任才是现代企业制度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在有限责任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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