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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治安案件查处力求高效和公正

2006-08-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武斌 我有话说

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最不满意的是什么?哈尔滨市公安局在经过深入调研了解到:除了刑事案件未能及时破获以外,更大量、更经常、情况更为复杂的是治安案件查处没有真正做到高效、公正。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机制不畅、约束不严,欠帐很多,而且由来已久、普遍存在,甚至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

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

抓起,哈尔滨市公安局于是在全局范围推行规范办理治安案件工作。同时,经过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基层办案单位和民警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案件办案规范》和《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考评细则》,从而在制度上有效地规范了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行为。

规范接处警。要求民警接警后,要及时、迅速到达现场,遇有重大事件派出所领导要亲自出现场。到现场后,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现场证据登记。证据问题是案件查处的核心问题,没有证据,事实无法认定,案件无法处理。为了防止证据流失,哈尔滨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制作了《治安案件现场证据登记表》,要求民警出现场后,认真进行填写登记,以存档备查。到达现场后,如发现有受伤人员,要及时进行救助,适情进行处理。假如一方当事人有伤可先验伤后取证,如双方当事人都有伤,可让伤情较重的一方先验伤后取证,如伤情较轻的一方提出验伤,应先查明身份再行验伤,对身份不明或让其验伤有逃跑可能的,办案机关要派人监督验伤,以防止行为人逃跑,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

推行当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对治安行政案件作了简易程序规定,对有些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能在现场很快查清基本事实,不需要经过受理、立案等环节就能做出处理的案件,可以当场进行处罚。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尽快解决争端,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在适用当场处罚时,要求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处罚条件外,把双方当事人无疑义作为当场处罚的必备要件,对被处罚人不接受当场处罚的,要按照普通程序处理,对接受当场处罚的,也主动询问有无疑义,防止当事人反悔。涉及损害赔偿的,实行先赔偿后处罚。对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办案单位要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部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然后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部分意见不一,而导致对处罚反悔。

实行当场调解。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案件,只要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可以进行当场调解。当场调结要填写《当场调解书》,不用成卷。当场调解最多只能调解两次,调解不成,不再调解,按一般程序处理。当场调解不仅能够起到当场处罚同样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效果,而且从某种意义讲,当场调解比当场处罚更容易让双方当事人接受,案件很容易处理。

严格办案时限。为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该局规定了“1-7-1”限时制。

――当场处罚和当场调解的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

――一般案件从受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结案。一般案件是指违法事实清楚,虽因果关系明确,但仍需通过调查去收集、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

――复杂案件1个月内结案(行为人不明的除外)。复杂案件是指情节较复杂、后果较严重、影响较大、调查取证较困难或等待鉴定检测结果的案件。

在限定时间内未能结案的,办案单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公开调处。该局紧紧抓住公开调处这个主要形式,摒弃暗箱操作,坚持明明白白办案,把话说到明处,把理摆在亮处,把法律落在实处。为此,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容易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采取公开调处。公开调处程序是:

公开调处前,办案单位将案由、当事人姓名、公开调处时间和地点提前一天予以公示,聘请警务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人员参加进行监督。

公开调处时,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和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然后,由办案民警出示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辩论,最后,进行告知、公开调处,办案民警和当事人在裁决书和公开裁决笔录上签字。

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治安案件立案不实、理案不公、久拖不结的问题,该局除对一些办案行为进行规范外,还从长效机制入手,加强对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考核。办案民警办案多、办案质量高,要适情予以表彰奖励,派出所年内无申诉变更、撤销,无败诉,无有理上访的,适情给予所长表彰奖励。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受案规定,人为不受案或受案不作为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两起以上给予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行政处分;人为出警不及时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证据遗漏或丢失,致使案件难以查结的,给予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行政处分;违反办案时限规定,人为超期一起的,给予责任民警通报批评,两起以上的给予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行政处分;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偏袒一方的,或玩忽职守,不履行义务,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的,或因事实认定错误而造成错误处理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而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二十六条局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辞退;违反案件统计工作规定,瞒报、漏报、迟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

自2005年8月26日,规范办理治安案件工作全面推开以来,达到了预期效果。受案数日趋真实。由于实行了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大大减轻了民警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执法行为,受案数有所上升。2005年8月26日以来,哈尔滨市公安局共受理治安案件23861起,比2004年同期上升131.5%,特别是运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当场调解案件9226起,占全部查处案件40.1%,无一起当事人反悔案件。信访案件呈下降趋势。由于实行公开调处,严格办案时限,办案的透明度增强了,监督力度加大了,民警的责任心也增强了,群众的满意率提高了。“大接访”后,2005年哈尔滨全市信访案件196起,比2004年同期下降52.3%。办案质量有所提高。2005年8月26日以来,该局法制处共受理申诉复议案件72起,其中变更、撤销11起,比2004年同期减少91.3%;诉讼案件43起,无败诉案件。积压案件有所减少。实施规范以来,由于接处警及时,登记认真,现场处置得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查结,减少了积压案件的发生。2005年哈尔滨市共有积压案件342起,比2004年同期减少24%。由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减少,2005年8月26日以来,哈尔滨市共发生命案136起,其中由治安案件引发的命案59起,比2004年同期减少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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