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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与社会和谐

2006-09-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聂平平 我有话说
现代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的普遍公正,它要求以“以人为本”作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以公共参与作为公共行政的政治前提,以服务型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以依法行政作为公共行政的制度保障。公共行政就是在上述相互联系的价值诉求中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行动过程。

一、以人为本――公

共行政的价值取向。和谐社会的构建深刻蕴涵着“以人为本”的行政价值和治理理念,蕴涵着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诉求。我们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了极具人文关怀的执政理念。与此同时,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以人为本”的新风气,使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变得更加亲民务实和积极有为。当前,公共管理思维创新日益显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进一步纠正了将发展简单地等同于GDP、经济增长速度的错误思维。

二、公平正义――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和谐需要公平,公平才能和谐。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公平正义就被看做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价值标准,用以匡正人类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又总意味着平等。”《吕氏春秋・贵公》中言:“公则天下平,平得于公。”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其价值目标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与正义。政府在设定公共事务的议程方面,发挥着导向并调整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传统公共行政把理性效率作为其追求的价值标准,与此相反,现代公共行政提出的价值标准认为:公平正义是行政组织的核心概念。公共行政是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就要注重维护和实现政策的调整和规则的重构,综合利用财政、税收、社保、福利和救助等政策工具进行社会整合与调节。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并进而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达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这恰好与现代公共行政的蕴意相一致。当前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已然成为我们党最重要的执政理念,并成为公共部门制订政策的价值标准。

三、公众参与――公共行政的政治前提。在和谐社会的视域下,政府要取得合法性就必须把公众意见纳入视野。公民的政治参与,既是一个实现民主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管理的过程,只有在积极的政治参与过程中,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公众参与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强调让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所有阶段,而不仅仅是在政策执行后再去评判。这种积极的态度能使错误在出现以前就得到避免,从而避免政府行为失范而导致的社会失序。只有让人民群众亲自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政府才能真正了解并回应人们的社会诉求,才能够使政策得到公民的认可,这样的政策在实践中才能够比较容易和有效地执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到政府部门的决策中来,同时我们也看到参与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正进一步发展为参与政府的立法。政府适应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便于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有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平衡与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政府的立法真正反映民意,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塑造民主政府的关键所在。

四、服务型政府――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级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探索。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上说,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应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首先是要告别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使我们某些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明显不足,尤其在农村一些地方更是如此。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无疑可以成为促进政府实现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的一个契机。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政府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秩序、义务教育、医疗保险、贫困救济、环境保护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政府履行这些职能就是为了保障人民能够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实现社会和谐。

五、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立足中国法治的现实,影响法治进程的主要矛盾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能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局面,有时反而造成了一些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不利于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良性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行政许可法》通过合理安排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制度,对行政权力的界限、配置、运作与监督均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范,彰显了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性,从根本上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法治化向度确立了清晰的目标和明确的归宿。(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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