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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由800元上调到1600元

2006-09-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8日电记者温源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该项政策将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企业间公平竞争。

据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据统计,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效益好的行业更高,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二是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开展公平竞争。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一是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是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由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为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该负责人指出,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同时也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减少在目前征管手段不完善的条件下滥用政策逃税的现象。政策调整后,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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