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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节约型社会

2006-09-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宏春 我有话说
节约型社会建设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专列一篇,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行总体部署。然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不仅没有下降,同比还上升了0.8%!
这也说明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任重道远。如果我们不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建设起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思维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美好愿望就难以实现。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体制机制障碍

建设节约型社会面临的制度障碍,包括正规规则,如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包括道德、文化等非正规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约束,人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低效率。制度不完善,产权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的存在等,导致我国资源利用中的“搭便车”或免费使用:“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另一方面,总有一些人要找制度的漏洞,钻政策的“空子”,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

资源的所有权“虚置”我国的自然资源由于所有权主体“虚置”,基本上被当成公共资源开发使用。按照我国的法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很模糊。例如,土地名义上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收益和处置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在各级政府事权、职权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及可支配资金最大化的考虑,对不同用途的土地采取不同的出让价格策略。对商业、住宅用地大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对工业、仓储用地,则看重工厂建成后的GDP、税收、就业等政绩和长期收益,采取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的方式招商引资。由此必然导致土地的过度开发和使用。全国耕地面积由1998年的19.45亿亩下降到2005年的18.31亿亩就是例证。

自然资源的市场发育滞后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偏低,土地和资本等要素市场发育滞后,重要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不仅难以抑制资源能源的不合理消费,甚至有鼓励低成本使用的导向。

政府对自然资源价格的控制以及垄断行业的存在,也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自然资源的市场还没有发育起来,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如,自然资源开采权转让,主要考虑企业的资质,缺乏合理的市场配置手段。自然资源价格偏低,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没有反映机会成本和环境的外部成本,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污染物的无度排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压低产品和要素价格的政策环境下,一个企业只要争取到计划配置的资金、外汇和紧缺物资,在生产开始之前就获得了营利。垄断行业无偿占有国家资源也成为资源利用效率的一个原因。我国的原油价格基本与国际接轨,但燃油税一直没有出台,使大排量的汽车大行其道。由于资源使用权转让价格较低且与所有权分开,导致开采者普遍过度开采和破坏性开采,不仅浪费宝贵的矿产资源,还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技术创新和资源节约的动力不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技术创新和资源节约的动力不足;生产经营方式粗放,投入多、消耗高、污染重、效益低,付出的资源和环境代价过大,也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引以为豪的是我国成了“世界制造中心”,但在国际分工中,我们处于初级产品生产的位置。初级产品生产要消耗大量的实物,排放大量的污染物。为了换取外汇,外贸出口运到国外的船是满满的,但回来的船大多是半舱甚至要放空。发达国家一个芯片就换走我们一个集装箱的实物,大量的资源及其产品就这样被消耗了。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激发了各地出口矿产资源和原材料的热情,有些产品是在被国外征收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的,不仅没有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还增加了贸易摩擦。

政府职能错位、缺位和越位问题仍然存在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但由于传统体制“惯性”和改革不到位,体制机制未理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管了不少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计划、财政、金融、投资等宏观管理制度和方式还不健全,部门之间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难以有效发挥各自的功能和相互配合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层层分解招商指标,代替企业招商引资,甚至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绩考核体系不科学,节约还没有成为考核的“硬”指标。看一看各地的开发区,看一看各地的广场,看一看各地的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我国耕地面积下降、煤电油运全面紧张就不难理解了。不可否认,适当建设广场绿地对改善居民的文化体育生活条件有好处,但市市建、区区建、县县建,一个县级市建的广场可与北京天安门广场相比,一个区就建“国会山”、“白宫”式的办公大楼。一些缺水的北方地区大上钢铁项目,搞人工湖;一些地方还念“有水快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歪经,出台政策激励并放任对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所有这些,不仅浪费资源也污染环境。

浪费行为还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虽然我国制定了《节约能源法》,一些部门法中也有节约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有关节约资源的法律不系统,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工业用能设备没有能效标准,有些标准过时,成了落后的“保护伞”。在我国建国初期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之所以没有发生大的浪费,除了当时物质资料不丰富之外,法律起到了很大作用。毛泽东主席将贪污和浪费并列为极大的犯罪,向贪污浪费者出重拳,对贪污和浪费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步,为抑制贪污行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了贪污罪,对贪污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还处以死刑。相对而言,国人受“爱面子”等文化的影响,对汽车消费追求豪华型、大排量,住房消费追求高标准、大面积、豪华装修,大吃大喝、公款消费,奢侈浪费的价值观和贪大求洋、用过即扔、过度包装等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大量存在,对此还不能处罚,甚至连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制度上的缺陷。

通过制度创新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唐朝诗人白居易曾说过:“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而人之欲无极。以有时有限奉无极之欲,而法制不生其间,则必物暴殄而财乏用矣。”这说明古人就认识到如果没有法制,人的需求的无限性最终将消耗掉地球上的有限资源。而今,要使建设节约型社会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需要加快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一方面通过激励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自觉节约和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另一方面,通过约束使欲浪费者羞于浪费、不敢浪费,并为浪费承担责任。

首先,要解决政府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发展环境上来,在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其次,需要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矿产品价格、水价、电价、热价和天然气价格等改革,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约资源新机制;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达到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最后,建立形成长效机制。检验一个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世界上再好的规则也有漏洞,对规则的遵守可以反映一个民族的素质。西方国家的公民遵守规则已经成为自觉行动,而国人喜欢规则约束别人对自己例外,即使违法也要找熟人通融,导致规则的“软化”。有令不行,执法不严。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人们就会选择违法;大家起而仿效之,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违法就会成为一种“常态”,这是非常可怕的!同样,如果我们将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原样搬来,也难以取得预期绩效。因为国外的制度再好,如果脱离我国国情,也会“好看不中用”。因此,建立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成为我们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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