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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互联网域名是一种良性行为

2006-10-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主持人 钟晓军 我有话说

●域名抢注事件多集中于COM域名

●域名与商标无法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域名权不应该因商标权而被忽视

●CN域名注册增长速度居全球首位

主持人语:近日,微软公司针对300多个被抢注的相关COM域名提出多起域名诉讼;而“团圆兔”、“广州地铁”、“央视一套”以及“拉芳”等域名也纷纷被抢注。域名抢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商标权与域名权之争?本刊日前邀请互联网知名律师于国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胡钢、外交学院教授薛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助理刘志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抢先注册不等于恶意注册

主持人:目前CN域名注册情况如何?

 

于国富

刘志江:国家一直在大力支持和推广CN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目前CN域名的注册量已经逼近120万个,位居亚洲第一,增长速度也居全球首位。在CN域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后续产业链的发展和虚拟主机等业务的发展。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数增加了9万个,而去年下半年才增长2万个。可以说,以CN域名为龙头带动了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良性发展。

于国富:有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抢先注册与恶意注册。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指的是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抢注是一种良性的、合法的行为。

胡钢:抢注行为之所以出现,就在于域名是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好域名就像好地段的房子,先下手为强,先注先得。从国际上看,“先注先得”是通行惯例。所以就抢注本身来说,既不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于国富:为什么现在会有批评?因为有“恶意注册”存在,干扰了人们的视线。所谓“恶意注册”,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举个例子,如果注册一家知名企业的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这便是典型的“恶意注册”。

 

胡钢

胡钢:认定注册是否恶意,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从目前媒体所报道的域名抢注事件来看,多集中于由美国管理的COM域名身上,如“总理.com”、“microsoftrebate.com”等,这些纠纷都需要美国的相应机构来解决。

增加审查将使注册低效

主持人:目前CN域名的注册管理情况怎样?

刘志江:近年来CN域名的快速发展,与现行快捷的注册制度息息相关,也与互联网发展的步调相一致。大力地推广和使用CN域名,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的自主性,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对保护我国企业的品牌形象,推动企业的发展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主持人:有人提出,为了防止出现域名权益纠纷,可以采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先审查后注册的方法进行规避,这种作法是否可行?

 

薛虹

薛虹: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因为域名注册机构只是技术管理机构,由域名注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责任明显不现实。一旦增加域名审查环节,域名注册流程无疑将如同商标注册一样冗长,这种效率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不相匹配。如果域名注册像商标注册那样需要几年时间,国际互联网又怎能在几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因此,在域名管理上,“先申请后置审核”的管理原则对我国域名体系发展、对企业提高域名意识以及促进互联网发展各方面均是有利的。

唐广良:要求注册与管理机构担负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没有可行性。首先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其次,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此外,除在自身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平衡商标权与域名权

主持人:众所周知,关于商标权和域名权的问题,国内外的争议都比较大。

 

唐广良

胡钢:域名纠纷之所以受到一定关注,只是因为此类纠纷形式在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看来还很新鲜,故进行了过多的渲染。据统计,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数量始终处于相对稳定的态势。于国富:域名与商标的一一对应关系根本无法建立,因为商标本身重合概率很高。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常常出现重合,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而且分属不同的主体。如果因为长城汽车提出异议,就要删除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显然侵犯了长城墨水的权利。可以想见,如果这一矛盾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风险则更难把控。因此,对于有人提出,要用现有的商标权益来决定域名权益所属,我个人坚决否定。胡钢:从法律权利上来说,域名权也是重要权利之一,不应该因商标权而被忽视。现有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予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通用

 

刘志江

文字的独占权。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如国家政府机关名称、奥运会等具备公共权益的词汇,在域名注册管理时,施行事先预留,从而有效保证公共权益。而个人、公司等民事权益所有人,需主动保护自己权益的域名,在发生纠纷之后,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本质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域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处。在全球范围内的域名注册当中,民事权益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开放型的域名都存在这种情况,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加以重视,而非通过政策的保护。我国的企业只有提早进行注册保护,才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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