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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落实技术开发费财税优惠政策

2006-10-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张莹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张莹日前从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该五家主管单位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浙江企业在技术开发方面将享受有关的财税优惠政策。这是该省

为增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费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而推出的重大举措。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的技术开发费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抵扣”和“加速研发仪器设备折旧”两部分。《办法》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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