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高等教育质量的制度保障

2006-10-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树生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时期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就高等教育而言,要求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人民群众在得到更多高等教育机会的同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高等教育只有从追求规模扩张转移到追求质量、

效益的轨道上来,不断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以来,高等教育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步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校自身的质量意识明显增强,有关质量保障的研究迅速被提出,以质量保障为目的的教育评估广泛开展。但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和借鉴外国经验的阶段,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

1、质量监控主体单一化。建国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进行质量控制是政府,他们既是高等学校的兴办者,又是高等学校的管理者,还是高等学校的评价者。在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的情况下,面对近2000所高校的质量监控全部由政府来完成,其结果必然是周期长,时效性差,质量不能保障。

2、质量控制外部化。在我国现行的质量保障制度中,质量控制主要来自外部,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和保障方面有绝对的权威,其结果是学校本身高度重视外部评价,而忽视自身内部的自我评价,高校普遍缺乏加强质量管理的内部动力。从管理学理论角度看,高校内部全体员工自觉的质量控制才是持久的,仅依靠外部的质量监控是很难保障其教育质量的。

3、质量观念片面化。在评价高等教育质量过程中,往往只根据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规格这一因素来评价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忽视了高等教育是否促进当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是否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受教育需要,是否有利于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等根本内容。在质量标准方面,用精英阶段高等教育的学术取向和质量标准来规范大众化高等教育,结果又造成了质量标准的同一化。

4、质量保障评价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我国目前对高教质量保障评价体系问题尚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大致说来存在四种偏向:(1)仅存在精英而没有大众化教育质量标准。(2)将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同于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育评估体系。(3)将教育质量保障评价等同于学校内部的质量管理和评价。(4)将教育质量保障评价等同于高等教育引入ISO质量保障体系,等等。目前众多高等院校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和评定上,缺乏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评价体系的全面认识,建立科学充分的质量保障体系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取向

制度是质量的保障,要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1、政府部门的质量监控制度

一是制定质量保障法律、法规,规范高校行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主要以《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政策依据,由于该《规定》制定较早,其基本框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应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为法律依据,并吸收欧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保障的经验,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目的、组织、程序、周期、结果公布、保障对象及类别、保障结果的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使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建立多层次、各种类型的高校质量标准。多层次、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建立,是由人才培养目标的多样性和高等学校不同的层次、类型、结构和功能决定的,难以用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也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机制来保障。必须区分类型,建立分层次的多元化质量评估标准,使各级各类高校找到合理的定位和发展空间,在相应的平台上与其他高校展开竞争。

三是按学校类型和学科评定教学质量。教学质量评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不同办学主体总体质量的综合评估,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研究型的综合性的重点大学;二类是以地方高校为主的培养应用性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一般普通高校;三类是一大批以培养技术技能型的高职院校。二是各校新专业申请和原有专业质量状况的评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在投资主体和办学模式愈来愈走向多元化的情况下,按学校类型和学科评定教学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四是分类认证。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校结构性的合并调整、招生并轨、大规模地扩招等改革,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期。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历程中的经验,尽快建立起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制订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多样化、多层次、不同区域的高等教育进行认证评估,以确保各类高校的教学质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

2、高校内部施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一是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目前,国家实行的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只是高等教育外在的质量保障,而不是高等教育内在的质量保障。质量保障最基本的是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引进人才,二是立足自已培养,坚持两者并举的原则。从长远考虑,最主要的还是立足自身的人才培养。学校办学是一个长期的积淀过程,因此,高等教育质量的内部保障制度非常重要,首先要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起,而且有长远的观点。

二是强化质量意识,建立校内质量控制体系。全面质量管理是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基本核心就是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增强质量意识,通过抓好教学、科研等工作质量来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建立校、院(系)两级教学质量监控和管理体系;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和教师教学评估制度;学校内部的教学质量由校、(院)系承担,对专业的规划、设置、监控严格把关,并实行审查。学校设立质量监控中心、学术委员会,(院)系也设立相应的职能结构,目标分解,层层把关,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确保教育质量。

三是建立定期的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学校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院系对人才培养的自我评估,主要评估专业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教学质量是否达到培养目标要求。二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自我评估,主要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技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为保障评估目标的实现,学校建立教育质量评价与诊断系统,组成质量监控中心,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学生和其他方面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对学校教学质量管理进行评价,诊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革意见。

四是建立毕业生信息反馈制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对社会的贡献度如何,直接反映高校的教学质量,是高校质量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学校可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档案,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一方面能够完整地了解毕业生走向社会的反馈情况,一方面又能够为学校提供专业的需求状况,及时修正人才培养工作的偏差,也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起导向作用。

3、建立独立自治的专门评估审核制度

通过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尽快确立全国独立、自治的专门的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对各类型高校教育质量进行认证和监督。一是行业评估。它是由大学的各学科专业研究会、学会等组成的学术共同体完成。学术共同体审核、评估制度,实际上是学术界内部的一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二是社会评估。就是由教育部门以外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其独立、自治地位应通过立法或国务院行政命令的形式予以保障。它应当有权在有关法律指导下确定评估标准、选择和培训评估专家并建档、在系统评估后独立做出自己的结论,不受行政干扰。建立专门评估审核制度,让社会各界和专业组织进行审核和评估教学质量有助于高等教育适应社会的需要,便于质量保障的可信性和规范性。(作者系西华师范大学研究员)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