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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界定5种具体性骚扰形式

2006-10-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原文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日前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根据该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对于常见的几个人聊天有人讲“黄段子”的情况,专家表示,该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不一定算性骚扰。

有关立法专家指出,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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