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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一心 共建和谐

2006-11-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科学论断,明确了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党的
坚强领导,更离不开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坚决贯彻《决定》的精神,积极营造人人共建共享和谐的生动局面,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当前,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最可宝贵最为牢固的群众基础。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更加积极主动地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团结和稳定,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造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使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不断汲取智慧、经受检验,并依靠和通过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取得实效。实践证明,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才能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全民共建和谐社会,就要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在治国理政的各项工作中体现出创新精神。要努力发扬自力更生、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积极倡导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的实践。我们要为社会成员的创业活动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和创业活力;同时,要寻找人民群众中不同阶层利益的结合点,促使人民群众创造活动、创业活动的有机整合、协同发展,既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又保护整体的创业环境,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全民共建和谐社会,既要有充满活力的发展局面,也要有团结和睦的社会氛围。共建和谐,人人有责。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以和谐社区、和谐家庭为目标的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把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要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增强社会成员相互关爱、服务社会的意识;要加强对社会成员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人的心理和谐,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最终形成人人促和谐的生动局面。要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共进,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奋斗的方向就在眼前,前进的道路已在脚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乃至全世界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齐心协力,共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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