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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2006-11-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目前尚不具备

●死刑是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犯的必要手段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

刑罚,必须慎之又慎

 

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与会者的共识。图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前排右二)与法官们一起讨论时的场景。张维克摄

逾两成罪犯获刑五年以上41038人宣告无罪

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并重不可分割

这是一组令人印象深刻的数据:

1998年1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317289件,平均每年递增5.14%,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6201191人。

9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760984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61366件,占21.20%;共审结刑事再审案件60717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9212件,占31.64%。

9年来,全国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占生效刑事裁判人数的22.23%,而同期判决宣告无罪的41038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6%。

披露这组数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2006年11月6日,相隔9年多时间,最高法院在北京举行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盘点9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并对今后刑事审判工作作出新的安排。

透过肖扬披露的这一系列数据,人们看到的是9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看到的是我国人权司法保护的不断进步。

而人权司法保护的进步意味深长。肖扬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必须坚持两者并重。依法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保障人权。

在中国,刑事审判涉及刑罚的正确运用,关系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是一项十分艰难复杂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大、敏感度高,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死刑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也成为海内外舆论关注的热点。

人们想知道的是,最高法院如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变革?人们同时想知道的是,中国刑事审判的新动向。

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发表长篇讲话。在讲话中,他用相当大的篇幅回应社会各界对最高法院将如何统一行使死刑案核准权的关注。肖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不屈从任何压力”、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些话语所宣示的“坚定”和“审慎”,令人不禁怦然心动。

一直以来,中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正如肖扬所言,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肖扬明确表示: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能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惩罚,就达不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肖扬说。

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肖扬指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他要求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肖扬的这一表示更加引人瞩目。

肖扬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肖扬要求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

他说: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取得预期的效果。对合议庭拟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公正地审判死刑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

不搞有罪推定,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刑事审判虽然十分艰难复杂,但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依然清晰可辨。面对来自全国各高级法院的大法官和部分中级法院的高级法官,肖扬对这些原则逐一梳理和阐释,并强调做到6个“坚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并兼顾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持裁判公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肖扬特别强调依法独立审判,保持裁判公正。他说,依法独立审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和二审、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改变完全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多少来衡量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成绩的做法。

肖扬明确表示:“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法律规定,切实担负起自身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确保诉讼救济渠道的畅通和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肖扬指出,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肖扬要求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他强调: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肖扬表示,体现在刑事司法中,就是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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