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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2006-1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苏小方 我有话说
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在此方面不仅达成了理论上的共识,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果,但相比较而言,对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可能诱发的一些新问题还认识不足。因此,为了有效做好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作,尽可能
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社会成本,很有必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高度重视。

第一,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农业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主要表现为农业劳动力人口中业已存在的知识结构。从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实际来看,这种知识结构又与他们的年龄结构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对应关系,即拥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的农业劳动力人口往往是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而除此之外的都属于文化科学知识相对贫乏的中老年劳动力人口。在这种供给结构中,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状况,取决于其中的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变动状况。

西方经济学在提出剩余劳动力概念时暗含了一个重要假设,即所有劳动力都不存在诸如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则性差异。在此条件下,转移其中的剩余劳动力不会影响留守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从而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绩效。然而,这一假设并不符合我国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实际,所以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有可能从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并非通常意义的边际过剩人口,而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青壮年劳动力。一旦这样的劳动力人口转移达到某种规模,就会导致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进而降低农业总产出,损害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支撑作用。不仅如此,我国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还存在“跳出农门”的强烈冲动,而且这种冲动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进入一浪高过一浪的释放期。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任何举措,都有可能激励青壮年劳动力人口以更大的规模和速度流出农业领域,导致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严重失衡。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有机结合起来,才会更加有效。

第二,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状况虽有比较大的改善,但由于受到仍然脆弱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产业结构协调发展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主要表现为农村内部第一产业即种植业基本上是粗放经营,增长乏力;第二产业即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新的增长点;第三产业即各种服务业的发展尚不完善,存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法律、科技等咨询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内部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固然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但更为重要的因素仍取决于农村内部第一产业的发展水平。而要使农村内部第一产业的发展水平在已有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调动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务农积极性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调动起一部分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从事第一产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即使第一产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会表现出某种效率(例如人均产出增加),也会很快消失。其原因在于:(1)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大规模转移,会恶化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供给结构,使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不利于第一产业产出水平的继续提高和结构调整。(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空间的扩大,第一产业的现有制度水平难以经受住社会化大市场的冲击,难以抓住由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具有挑战性的机遇。(3)第一产业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可持续增长。在此情况下,农村内部第一产业很快就会进入边际生产力的递减阶段。更重要的是,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的第一产业的某种发展,并非真正意义的发展,因而也就不可能为农村内部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应有的产业基础,最终会导致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第三,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塑造“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的经营模式为开端的。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拉开序幕,政府严格控制农资销售价格,同时又上调农产品收购价格,使这种经营模式在推行之初表现出良好的绩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和价格体系有序放开,这种经营模式原有的绩效基础逐渐失去,客观上提出了转换农业经营模式的迫切要求,“农户+公司”和“职工+公司”等经营模式就是适应这种时代要求而先后产生的。

就“农户+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它成功地解决了单个农户不足以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的难题,合理地避开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会碰到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空白,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一定提高。但是,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农户与公司并非纵向一体化单位,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经济主体。农户是独立的生产主体,公司是农户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主体。“农户+公司”的实质是“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公司”,并没有实现经营模式的真正转换。就“职工+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成为公司的内部职工,职工与公司纵向一体化了,成功地摆脱了“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的经营模式。然而,“职工+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形成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要有具有战略眼光的经营农业的投资家;二是经营的农产品要有较高的市场回报率。从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该模式没有可能在我国农村中全面铺开。于是,转换“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重任还得依靠农村中的那部分青壮年劳动力人口的创造力,因为他们最了解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要求,他们最具有转换经营模式的偏好与能力。只要政策得当,善于引导,热情支持,假以时日,他们完全有可能创造出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实际的新的经营模式。而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农业经营模式转换的人才储备与培养,就有可能导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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