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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2006-1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重庆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才能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

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要以制度为基础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公平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准则的综合性范畴,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固有之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制度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社会制度或体制的设置有多种目的和功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规范和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社会制度还要调节社会中各种资源的配置关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的关系,以及社会中民众与政府的关系等,但对这些关系的调节都必须是通过并围绕着对人际关系的规范与调整来进行的,在任何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都是社会制度主要调节的对象。因此,社会制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实际上主要就是通过它对社会中人际关系的调节来实现的;社会是否具有公平正义,关键就要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如何,而人际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根本上又取决于主要以调节人际关系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状况。也就是说,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必须体现以人为本。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在人与人之间多方面、多层次的关系中,利益分配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中,收入分配制度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有利于维护与促进人自身的发展,这正是最高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当每一个人的创造活力、创造本性普遍地得到了发挥,从而其做人价值普遍得到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就会呈现出和谐融洽的局面。因此,如何在社会各成员之间恰当地进行利益分配,并把这种分配关系以制度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以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人际关系,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维护和促进人们的共同生活,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从而也构成了社会制度所要规范和调节的最重要的内容。

当前,在继续健全和完善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对人的基本尊重”原则。即社会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对“人之为人”的基本尊重,应保障社会全体成员都平等享有最基本的权利。所谓“对人的基本尊重”,就是指无论一个人的价值贡献大小、成就高低,他都应当作为人而受到起码的尊重,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同样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人是可以被歧视的。这条原则更多考虑的是所有人在“做人”资格上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不能因为人们价值创造大小的不同或其他一些因素的不同而改变。

其次是“等值待遇”原则,它指的是个人所得待遇应与其价值贡献相对对等,即贡献与待遇的对等性,这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形式上最集中的体现。等值待遇原则是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普遍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就应按照其价值贡献大小来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回报。一个人付出了多少劳动,贡献了多少价值成果,为增进人类的福利作出了多大贡献,应是衡量他应得待遇的主要依据和尺度。与此相反的情况则是以个人的某些先天属性或某种特权身份作为给予个人待遇的依据,这两种情形都不利于鼓励人们进行价值创造活动,反而只会严重挫伤人们的创造热情。因此,如何使社会成员的价值创造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形成贡献与待遇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体现对人类创造性生活的维护与促进,就是“等值待遇”原则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了实现“等值待遇”原则,就要坚持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人而言,价值贡献相同就应相同对待,价值贡献不同就应不同对待,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这实际上强调的仍是人与人之间在获得价值回报上的一种平等性。在这样的平等性中,既包含着“一视同仁”的平等,又包含着正当合理的差别对待。

建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民主权利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展,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健全的法制来保障。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真正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它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基础。要建立统一、公开、公正、高效的公共财政制度,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要不断完善鼓励创造社会财富又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体系,高度重视分配差距拉大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等,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安全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都有稳定、可信的规则,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执笔:胡玻、肖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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