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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法律分析更为现实的行为法经济学

2006-1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建 我有话说

面对诉讼时,鼓励当事人和解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判断。但是引入行为经济学后,这个结论却有了新的变化。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当在可能的收益和确定的收益之间进行选择时,人们一般倾向于选择确定收益;但当在可能的损失和确定的损失之间进行选择时,却表现出相反的态度,不是选择确定的损失,而是倾

向于选择可能的损失。

诉讼中,如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支付一定货币以解决纠纷的和解提议,对原告来说,和解就意味着他将得到一个确定的支付,而审判则意味着原告面临着一个不确定的支付,那么原告一般将倾向于选择和解;但对被告来说,和解意味着确定的损失,审判代表着不确定的损失,因此被告一般倾向于选择审判。如果是这样,和解将无法达成。

为促成和解就需设计更为复杂的机制。美国就有这样一种安排,规定不接受和解提议的一方,如审判判定的赔偿额超出了当时和解提议的赔偿额,说明拒绝是合理的,诉讼费用将由对方承担。但如判决额低于和解赔偿额,则拒绝和解是不理智的行为,拒绝方要承担诉讼费用。引入诉讼费用就改变了当事人对于未来不确定收益(损失)的预期,从而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和解而不是诉讼。

行为法经济学就是将行为和实验经济学关于人类行为的判断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而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法经济学研究方向。代表人物之一的CassSunstein(1997)指出行为法经济学要完成三个任务,以扩展传统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提高研究深度。1、实证任务是解释法律的效应和内容,说明法律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规则改变时人们的可能反映是什么、为什么法律要采取各种特定的形式等问题,行为经济学的引入能使分析和判断更准确;2、规定任务是讨论如何应用法律来达到特定目的,比如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对污染的控制等,这是法经济学的中心目标。充分运用行为经济学的成果能够提高法律实现特定目标的能力。3、规范任务则是评定法律体系的目标。行为法经济学虽然也承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法律体系的追求目标,但它认为法律体系的目标应当更为复杂。因为人们所显示的偏好是建立在并不稳固甚至是错误的基础上的,受认知能力及客观环境的强烈限制,这就使法律的目标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构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大化地降低行为人理性决策时受到的影响是行为法经济学的第一个研究内容。各种因素的限制使行为人的计算能力、意志力不符合最优决策的要求。因此行为法经济学要构建一种法律环境用以抑制那些使行为人理性发挥作用的因素,使行为人的计算能力、概率判断、信息获取等符合最优决策的要求。

行为法经济学的第二个研究内容是应用行为经济学的结论为法律提供更广泛的解释基础和规则选择空间。首先,行为法经济学不将行为人的动机限定在自我利益最大化上,而是认为行为的产生有多种动因和机制,因而它能说明一些传统分析所没有解释或难以解释的法律制度。如行为经济学表明公平也是行为人的追求目标,在交往中行为人不仅期待得到他人的公平对待,也被期望公平地对待他人。由此可解释对高利贷、价格敲诈、倒卖票证等行为的禁止。这些行为有不少并没有产生多少负外部性,但实际上许多国家都禁止这些行为,并且一般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消此类合同的法定理由。行为经济学的解释是,利用他人的特殊(并非不利于社会)的强烈需求来谋取利益,在人们看来是不公平的,所以要禁止。

其次,行为法经济学深化了传统法经济学的规则选择分析。行为经济学认为行为是复杂的,不是理性选择理论所描述的单纯状态,因此规则的选择也是复杂的,传统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需进一步精炼。科斯定理是财产法分析的基础,根据科斯定理,减少交易成本是财产法的核心职能。为此要清晰地界定产权,禁令救济规则是最佳的救济措施。因为禁令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使用产权。并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可促进当事人双方就产权的交易进行自愿谈判。但禀赋效应的存在,使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也不一定能转移到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禀赋效应”是指行为人对其拥有的物品比对其不拥有的同样物品有更高的货币评价,即人们对损失的评价要高于对收益的评价。因此产权界定模糊一些可能更好,相应地赔偿规则可能更好。因为赔偿规则允许不经产权人同意只赔偿预期损失,就可使用该产权。

行为法经济学目前还处在萌芽阶段。行为经济学所得出的结论还没有得到系统消化,这些结论对于法律分析到底有哪些意义还在探索之中,对于如何来统一这些散乱结论和分析更是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但行为法经济学被认为是法经济学最有发展前途的研究方向,能够改变法经济学日趋衰落的局面。因为行为法经济学已经表现出更为强大和细致的解释力。并且分散的行为理论可能更适合法律制度研究的需要,分析者可根据特定状态下行为人的特定决策能力恰当地分析特定的法律制度,而不需要一个广泛而普遍的理论。法律分析更需要的是针对特定问题足够适用的理论,而不是与现实相悖的普遍性理论(如理性选择理论)。所以可以判断说:第一,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是正确的;第二,行为经济学目前的学术积累还没有达到发展出成熟的统一理论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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