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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及走向

2006-1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孙明泉 张雁 我有话说

学科带头人访谈

记者:近年来,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进展及其成果应用备受瞩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学科的发展脉络?

黄少安:我们可以把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划分为两条大的主线:一条主线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制度批判和构想――马克思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东欧经济学――中国经济学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另一条主线是:德国历史学派――以凡勃伦、康芒斯为代表的老制度学派――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

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又可划分为演化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凡勃伦和康芒斯为代表的老制度经济学,以及在此传统下发展出来的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演化学派;以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基于新古典范式的新制度经济学,是新古典学派。

当然,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比上述划分要复杂和丰富得多,凡勃伦等的制度经济学和科斯等的制度经济学都明显受到马克思经济学的影响;科斯等的经济学也明显受到凡勃伦和加尔布雷思等的影响;马克思的经济学实际上也是演化经济学。另外,“主线”之外,还有很多从制度角度研究的经济学理论,例如:瑞典学派的制度分析,发展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比较制度分析等。值得注意的是,制度经济学仍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其实没有被解决或解答,这正是需要学者们重视和努力的。

记者:近年来,认知科学、行为科学、博弈论等工具的引入,促进了制度经济学的内涵发展,但是,一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进展不大,外延拓展倒是引人关注。您怎么看?

黄少安:制度经济学的迅猛发展也掀起了制度研究的热潮。这难免会出现制度分析泛化:关于什么什么的制度分析很多。事实上,作为一门成熟、自律的学科,制度经济学应该界定其制度分析的边界,这样才能集中精力研究本学科的一些重大主题。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范畴应集中在直接影响资源配置和财富演变的经济制度领域中,或适当地关注较为强烈地但却是间接地影响资源配置和财富演变的政治制度、习俗和惯例等。

记者:制度分析是基于个体主义还是集体主义?

黄少安:通常认为,新古典制度学派是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演化制度学派是集体主义或群体主义的方法论。在新古典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个体具有完全能动,能够通过理性算计将制度从一个均衡移向另一个均衡。由于制度变迁是由个体理性算计形成,一些引起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被视为外生变量,通常还存在多重均衡,很难描述具体的变迁路径。相反,一些演化

理论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个体在制度演化过程中是没有能动和无意识的,制度变迁是由某种凌驾于个体意识之上的系统(集体或群体)动力驱动的。

显然,对于存在认知主体的人类制度演化而言,这两种理论都比较极端。前者过分强调了人类的理性和目的性,后者过分强调人类的无知和结构功能。因此,在传统的制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方法论上的紧张和冲突。进化理性主义为制度分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法论视角,因为个体的理性总是在不断试错、调整和适应的过程中得到进化的。

记者:在进化理性主义的视角下,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制度――究竟是构建的,还是演化的?

黄少安:人们对于制度起源通常持建构和演化二元观。新古典学派认为制度是由行动者通过理性算计建构形成的,演化学派认为制度是由长期的无意识演化选择生成的。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

演化和建构也并非完全对立或绝对不可交流。可能要关注制度的不同层面、制度的长期和短期。短期的和具体的制度,人们往往可以构建,而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却往往难以构建,或构建的努力常常失败。实际上,一些从短期看来具有明显建构特征的制度可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演化似乎也为建构设定了标准,只有符合演化趋势的建构才更具有适应性。随着互动中认知的进化,许多原先无意识或难于用言语表达的默会知识或局部知识,会逐渐变成标准化的编码知识或共同知识,自发演化形成的非正式制度随之被构建成正式的制度。

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演化和构建表面上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因此,任何建构都是局部和短期的均衡,是长期演化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

记者:在研究经济增长的源泉时,有学者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有学者强调技术的重要性,二者究竟谁起着决定性作用?

黄少安:不同的学派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类是技术学派,强调技术在经济增长中起决定性作用,技术变迁决定了制度变迁。例如,熊彼特、新熊彼特主义者等;另一类是制度学派,强调制度在经济增长中起决定性作用,制度变迁决定了技术变迁。例如,凡勃伦、加尔布雷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长期以来,这两类观点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有些观点的解释逻辑却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几乎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成熟理论,但我们的研究发现,其解释逻辑却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并且其结论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制度决定技术”,而是“技术决定技术”。

我认为,制度和技术是两个相对较大的谱系,其间存在着各种层级的制度类型和技术类型,笼统地说谁决定谁是不科学的,制度和技术都需要分层次。例如,技术创新可分为渐进增量创新、激进的结构创新以及整个技术经济范式的变革等,制度创新也可分为企业制度、行业制度、区域制度、国家制度和社会文化制度等多种创新类型。不同制度和技术类型有着不同的匹配关系。在某些层级上,制度可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在另一些层级上技术可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此外,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和扩散还受制于行动者的认知状态,而后者往往又取决于行动者所处的局部历史文化场景。因此,制度和技术的关系在不同的时空场景中也可能不同。例如,在某种场景下,制度可能决定技术变迁,而在另一种场景下,技术则可能决定了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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