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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与产权制度选择

2006-1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盛洪 我有话说
在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并不同于“公有产权”或“私人产权”的概念,后者是某种法律界定,前者则表明它们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更适用于某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本文讨论诸如“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及这两种成本的组合对一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的影响,从而决定对于这一物品
,人们采取何种产权制度更为适宜。当这两种成本或其组合发生变化,物品的公共性质及其适宜的产权制度也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分析角度揭示了,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并非取决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而是与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相关的成本因素有关。

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很多时候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影响一个经济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它的产权制度的性质。两个看来对立的概念之间,可以是一个渐变的谱系。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在两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对于这个中间地带的探讨,反而会帮助我们加深理解处于两端的概念,也会使我们避免用概念替代现实,或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风车之战”。当影响该经济物品产权性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它也会从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或者从私人物品变为公共物品。

迄今为止,关于公共产权和个人产权孰优孰劣的争论,往往忽视了某一物品之所以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条件;也忽略了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中间形态,严格定义公共产权或个人产权都很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必要的。当我们更清楚地掌握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范围、边界和它们之间的过渡地带时,我们就会更恰当地在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的地方建立个人产权,而在不适宜的地方借助于公共力量;我们甚至可以抛弃这两个往往引起意识形态情绪的术语,比较技术性地谈论产权安排。

什么是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资源的稀缺程度既取决于资源本身的供求状况,也取决于人们获取资源的成本,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资源的行动的成本就是获取成本。在许多情况下,人们“获取”自然资源之后,并不马上消费,而是要“持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期待它生产和增值,则要永久持有。“持有”就要有成本。持有成本与获取成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成本,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而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要“持有”,恰是因为防止其他人拿走。我们经常谈到的“排他性”,其实是和持有成本相关的。显然,持有成本越低,排他性越强。所以持有成本也可以被称为“排他成本”。影响排他成本的因素包括多个方面:一是持有时间,二是主体的性质,即人的感官性质。

就自然本性而言,世间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有着较高的排他成本。个人产权在今天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人们创造了许多降低排他成本的技术和制度。没有这些技术,个人产权的范围就会非常小。我们称这些技术为与产权相关的技术。当资源的数量很多、形体很大、并且在地理上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时,一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持有,尽管他已利用了与产权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人不能实际上“持有”一块土地。这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制度的创设降低排他成本,从而使个人产权成为可能。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会存在政府出现前的“产权制度”,但范围会很小,只有当出现政府以后,通过颁布并实施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以后,个人产权才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也才会出现富人。当一个人的产权(即在自然状态下他持有的资源)受到侵犯时,他只要向政府请求保护,就能实现对该资源的持有。我们称这种制度为产权制度。

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以及资源可否因人的行为而退化以致被耗竭等因素决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好。通过分析,我们得出几点结论:

(1)当获取成本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表现为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则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源本身无需个人占有,人们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制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不能成为占有资源的法律依据,视别的因素的不同,可建立“政府创立的特殊产权制度”,或公共产权制度。

(2)当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资源仍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而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高于这一程度时,在短期看,资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而从长期看,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不能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只有当需求方对资源的评价高于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时,才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

(3)当排他成本过高,以致高过需求方的最高评价,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也是无效率的。此时,如果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做出改进,也会降低排他成本,使“一般的个人产权”更为广泛。

(4)面对“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排他成本不太高的情况下,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供给就是资源的绝对量,且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不影响资源的再生,人们过度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拥挤成本只由使用者承担时,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以及对资源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次优选择。

(5)但当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会影响资源的再生时,“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和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无效率的。如排他成本较低,则最好由公共权力机构在限定供给总量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创立“特殊的个人产权”。

(6)如果进一步,排他成本过高,以致公共权力机构也无法有效地降低该成本时,只有采取“公共产权”的形式。即通过征税,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该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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