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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

2006-11-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王晓樱、魏月蘅 我有话说
本报海口11月14日电(记者王晓樱、魏月蘅)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坡八村农民何乙波,10年前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她和3个孩子守着二亩七分地艰难度日,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1998年琼海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农
村低保制度,何乙波成为琼海第一批被纳入低保的对象,现在全家每月能领到12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政府去年又拨款2000元帮她家建了一间平房,全家不用再挤在一间瓦房里生活,何乙波脸上逐渐有了笑容。

和何乙波一样,到2006年9月,海南省有15.2万人被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约占农村总人口的2.4%,这一比例居全国前列,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

2003年3月至6月,海南省民政厅对全省18个市县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布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摸底,结果显示,全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元以下的有14万人,在800元以下的有17万人,在1000元以下的有22万人。导致农村居民贫困的原因除了地区差别外,主要是因病致贫、因灾致贫和因家庭人口多、缺乏劳动力致贫。

对此,海南省委副书记罗保铭指出:海南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海南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海南的和谐。2004年,海南省制订了《海南省农村改革方案》,把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为海南省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并于当年9月在文昌、保亭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当年,3万多人领到了政府发放的低保金。2005年,海南省财政又投入1000万元,从其它资金调剂2000万元,将农村低保制度在海南全面铺开。

今年10月1日,《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凡海南省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均列为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障标准方面,以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需要为测算依据:30斤大米、30斤蔬菜、3斤禽肉蛋类食品、1斤食油、1.5斤酱盐。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

今年1至9月,全省累计支出资金3400万元,人均月补差约31.89元,全省各市县都做到了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

事实上,海南属于欠发达地区,财力并不宽裕。2005年全省生产总值903亿元,在全国排名靠后。“我们财政有限,政府是把别的钱省下来,用在农村低保上,体现了以困难群众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海南省民政厅低保处一工作人员感慨地说。专家们认为:“这体现了省里兼顾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一些乡镇干部表示,扩大农村低保范围后,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了,干部进村入户,群众端茶倒水,笑脸相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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