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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保和谐

2006-1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运用好检察权,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河南洛阳市宜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自己的执法实践,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司法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在执法中体现公正效率

早在2003年初,宜阳县检察院就对近年来该院50余起相对不诉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在《刑法

》、《刑诉法》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法律大框架内,充分考虑该县经济条件、社会治安状况,制定了《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

如今,《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已推行三年有余。实践证明,基层检察院以成文形式对本地常发性的案件制定出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不仅避免了暗箱操作,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蔡某是宜阳县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侵吞货款10400元。今年4月份,县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蔡某不仅退回了所有赃款,而且主动要求远赴江苏等地追讨货款,积极帮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当检察院召开“以案说法”大会时,他在昔日的同事面前现身说法,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警示众人。鉴于蔡某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赃等情节,检察院依据《标准》对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前不久,县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回访时,蔡某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今后我一定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行政执法行为也要受监督

近年来,宜阳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起诉、直接起诉、抗诉、查处职务犯罪”五种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2006年4月份,该县物价部门在未对涉案赃车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办案部门对赃物的描述,就轻率出具了一份价格鉴定报告,并将此鉴定报告交付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有失公平公正,遂向物价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纠正了这个部门的行为。

对违法行政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检察建议和其它方法不足以制止其侵权的,宜阳县检察院就挺身而出,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县工商局在1998年1月至2004年3月,利用行政职权,向300多家企业和工商户违法收取费用56万元,群众反映强烈。但是,这些工商户和企业是不特定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不愿、不敢诉诸法律,检察院以原告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对县工商局依法提起诉讼。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院的诉求主张,保证了依法行政。

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当作分内事

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强法律救济,实现公平公正的事例,在宜阳县检察院并不算新鲜事。

今年8月10日,韩城镇西关小学开学前,县检察院起诉科的8名干警再次驱车百余里,来到三年级学生张丽红的家。两年多来,这已是检察官第9次上门了,像往常一样,检察官们又一次给她带来了新学期的学费和书籍、文具、衣服等学习生活用品。

6年前,该院起诉科干警在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张建合时,发现张的情绪极不稳定。进一步讯问得知,狱中的他日夜牵挂着6岁的女儿张丽红。

“作为人民的检察官,绝不能让一个适龄儿童失去上学的机会。”为了让失去父爱和母爱的小丽红能像其他孩子一样享受社会的温暖,也为了让张建合安心服刑,起诉科干警们捐款捐物,并于当年9月1日开学的第一天给小丽红交足了学费,带去了衣物、文具等。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丽红的困难,宜阳县检察院把资助小丽红上学当作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指派起诉科一名女同志专门负责此事。如今起诉科干警换了一茬又一茬,资助小丽红的行动却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该院干警先后为贫困山区中小学生、被害妇女及失学儿童等弱势群体捐献款物10余次,价值万余元。

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弱智妇女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该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一起拐卖妇女案件过程中,成功追诉一名漏犯李某,并追加李某强奸弱智妇女的法定从重情节,提起公诉后,得到法院支持,群众纷纷拍手。他们说:“有这样的检察官在,哪个嫌疑人也甭想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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