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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2006-11-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北京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个论断揭示了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关系,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奠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
义。

社会和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优势

在有阶级的社会中,统治阶级虽然能够在革命或上升时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去打破旧的社会制度和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但当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同进一步发展的生产力发生矛盾的时候,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就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即使有时候不得不对现存社会制度进行某种程度上的改良,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在旧制度框架内无法克服的社会矛盾。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无产阶级的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产阶级的解放与全人类的解放是一致的,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没有与社会发展和人类解放不同的特殊利益,因而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有可能做到完全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去调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其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协调持续地向前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状态。

但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一诞生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社会和谐发展需要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各种挫折和失误是难以避免的。例如,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曾发生过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追求生产关系“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导致了当时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但这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正因为如此,这些失误,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可以克服。并且,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经验的积累和事实的教育,社会主义国家的党和政府可以自己纠正错误,探索出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就证明了这个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摆脱“左”的思想束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现代化建设,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道路。为了防止和纠正现代化建设中的不协调现象,我们党强调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把这“两手抓”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进入21世纪,我们党进一步提出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强调经济、文化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要相互促进、相互结合,明确指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正是基于这种深刻的认识,党中央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和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且,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社会和谐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阶级社会的区别

过去的旧社会是建立在阶级划分和阶级对立的基础之上的,其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以旧的社会分工为基础所形成的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其中最主要的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在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阶级矛盾和斗争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把自有阶级以来的历史,称为阶级斗争的历史。列宁也强调只要抓住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个基本线索,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现象的迷雾就会迎刃而解。这说明阶级划分和阶级对立是旧社会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于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这种关系已不再具有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的性质,从而消除了产生各种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使人们有可能建立起与阶级社会根本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阶级对立的消灭并不等于社会矛盾的消失,更不等于社会多样性的消亡。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民族之间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地区之间的差别、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别等。人们的具体利益和思想认识等也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和分工的高度发达,社会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人们的独立性、自主性还会不断地发展。于是,在承认社会多样性的基础上怎样认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在人们之间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大任务。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就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这一本质属性的清醒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探索阶段。在我国刚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以苏联为鉴,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消灭剥削制度以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出起来,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造成一种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遗憾的是在1957年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社会关系,严重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第二阶段是转变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新型的社会关系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但从总体来说当时还处在认识和实践的转变过程中,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还没有作出理论上的明确概括,尤其是社会建设还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第三阶段是理论升华阶段。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党的十六大开始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与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一起,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方面之一。胡锦涛同志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理论上作了系统的阐述,并把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一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为一体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明确地把社会和谐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来了,反映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和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主义从阶级社会走向无阶级社会,国家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将逐步地向社会回归。这具体地表现为两个大的历史趋势:一是国家权力自身结构的变化。国家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国家从诞生的时候起就具有双重的职能:一是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政治职能,另一是进行公共管理的社会职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随着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的消失,国家机器将越来越失去其政治性质,而更多地发挥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国家的管理越来越显示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特点。二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组织转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大大增强,文化水平、管理能力普遍提高,必然要求自己管理和处理自己的事务。适应社会发展的这种历史趋势,国家把愈来愈多的社会管理职能交给社会,由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在这两种趋势的作用下,社会日益发展和成熟起来,社会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的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社会管理中占居日益重要的地位。而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与国家政治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政府管理直接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后盾,而人民群众自我进行的社会管理、社会自治、社会服务则是人民群众在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进行的平等的和自愿的行为。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求人们之间建立独立自主、互相尊重、彼此服务、平等互惠的和谐关系。社会主义社会越是向前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越变得重要,社会和谐这个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将愈加充分地显现出来,成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并为共产主义社会国家职能的完全消亡和取而代之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形成准备条件。

过去,我们在理论上也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是由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逐步取代国家的政治管理和行政管理,但由于继续强化国家的政治性质和专政功能,同时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强化了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使社会组织的数量很少,所起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开始出现转变,首先在经济领域,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交还给了企业,把对经济的基础调节交给了市场,政府负责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种为市场服务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发展起来了,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问题。这使我们党认识到,在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同时必须进行社会建设,在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必须进行社会管理,注意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社会和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建设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共产主义。对于什么是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过精辟表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取向,也是共产主义社会最本质的特征。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志,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这恰恰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最高境界,是社会关系和谐的最高境界。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而归根到底是为了把人从自然和旧的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也是我们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目的所在。

从人与人的关系来说,社会和谐与阶级社会的价值取向是根本对立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由于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普遍存在,一部分人的幸福是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痛苦的基础上的,一部分人的自由和发展是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自由和发展为代价的。社会以自私自利、损人利已为人们的根本价值取向。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制度的消灭,人们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个人的自由不但不以剥削、压迫他人为条件,而是有利于他人的自由发展,彼此间相互促进、友好相处。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与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整个社会发展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还不可能做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要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这个最高价值理想还有漫长的路程要走,但这决不是说可以不为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而奋斗。我们要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争取人的自由和解放。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正确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友好关系,逐步形成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不但使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相互促进,而且使人的发展本身也相互和谐、相互促进,让人们越来越从相互关系的和谐中获得自由和发展,让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越来越有利于其他人的自由和发展,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愈来愈充分地体现出来。(执笔:闫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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