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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布

2006-1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何平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何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今天联合公布了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同时,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内容。

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医疗广告经营额已达76亿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说,医疗广告对于满足群众对医疗信息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问题日益突出,今年仅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违法医疗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了社会环境,还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反感。为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针对医疗广告市场的现状与特点,重新修订了1993年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新《办法》还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不得出现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内容。在内容上还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人表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新《办法》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监测,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出台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同时,由十一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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