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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和谐从环境责任追究开始

2006-12-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永锋 我有话说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经常说:“为了保护大自然和人类自身的持续发展,今后,环保的行政执法任务越来越重,环保系统的干部要勇当责任,要经得起历史考验。”近一段时间以来,环保系统的一个引人注意的现象是,环保系统内部“自曝家丑”、自我曝光的事情多起来。这让我们看到环保工作落实责任追究的决心。

记者每天都

有登陆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的习惯,11月28日,记者注意到网上登出两条有意思的消息,一条是“国家环保总局就温州养殖户行政复议案做出复议决定”,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环保要求的情况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另一条是“关于湖北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

“温州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是今年轰动一时的案子。温州市养殖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行政不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判决:撤销环保总局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重新做出决定。接到判决书后,环保总局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于2006年6月16日受理了孔祥仁等人的申请。网上报道的就是这次申请的处理结果。

另一则消息通报的是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违反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连续三年将收缴的排污费缴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给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通报”说,国家环保总局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汉川市环保局局长张先平、财政局局长杨大银予以戒勉谈话。”

“通报”还说:“2005年,湖北省南漳县环保局以招待费、房租费、医疗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问题。原南漳县环保局局长因此被免职,但汉川市环保局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处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并严格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费征收额,规范排污费减免行为,实行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全国环保系统类似这样的勇于“自曝家丑”的例子还有不少。与此同时,随着环保事业的全面推进,“循环经济法”、“环境赔偿法”、“环境公益诉讼法”、“环境保险法”、“环境产权法”等环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整个社会都在探索一种良性的促进环境改善的有效出路。

11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湖南省岳阳市饮用水源砷超标、甘肃徽县血铅超标重大环境责任事件等的处理结果或处理进展情况。湖南岳阳市对事件的7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这7人中,就有4位是环保干部。通报甘肃徽县血铅超标案时,调查结论明确表示:原甘肃陇南地区环保局在项目审批方面存在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说:“现在一些地方‘土政策’比较普遍,这些‘土政策’能够畅通无阻地执行,与环保系统一些干部‘行政不作为’甚至‘反作为’有关系。今后,我们要对这种情况进行严查,环保干部做错了,坚决不袒护。我们认为,环保干部一定要有正气,才可能肩负起神圣的营造和谐环境的职责。”

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副司长孙怀新说,我国的环境承载力已经过了极限,人民群众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与环境友好起来。当前,有一个急迫的任务,就是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要尽快完善。只有环境责任追究制的日益完善,“环境责任认定”才可能越来越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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