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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城乡关系

2006-12-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瑞英 我有话说
在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中国社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乐施会于12月1日至2日在京举行的“中国城乡结构与新农村建设”论坛会上,陆学艺、李培林、郭书田、张晓山、王春光、杨善华、张宛丽等专家强调,破解城乡二元经济
社会结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专家们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一结构,已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已经下降到13%左右,而农村人口占的比重仍达60%左右。这是极不对称的失衡现象。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大,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制约因素。2005年,取消“农业两税”和实行“粮食三项直补”使农民增加了收入,但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仍较大。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比上年增长6.2%,而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比上年增长9.6%。农民增幅比上年低0.6个百分点(上年为6.8%),城市居民增幅比上年高1.6个百分点(上年为8%)。城乡居民收入差之比仍为3.2:1。如果把农民的实物收入和投入再生产的支出扣除,真正用于消费的货币支出是有限的;如果把城市居民的不可支配的收入加进去,城乡居民收入之差还要大。

专家们指出,在建设新农村中,各级政府肩负着领导重任。首先要转变观念。建设新农村,农民是主体,领导要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当“救世主”,但也不是放任自流,更不能把建设新农村当成“政绩工程”。其次要转变职能。解决好“三位”(错位、越位、缺位)问题。建设新农村可以说是一项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组合,让市场起基础性作用,把应由市场管而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解脱出来,如不应该管经营性项目;把该管的事真正管起来,如公益性建设项目和依法保护农民的权益。第三要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注意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建设新农村脚踏实地地办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实现这三个转变,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也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机遇无论如何不能错过。

专家们强调,农村和谐社会应是这样的组织架构:自治程度较高的基层政府组织、村民自治的村社区组织与农民自发组成的其他类型组织并存;农民组成的经济实体型组织与社团型组织的发展并存;正规组织与非正规组织的发展并存;具有较强合作性质的农民的经济组织和非合作导向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并存,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繁荣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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