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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促进社会和谐

2006-12-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亚彬 我有话说
赵存生,1942年生于辽宁沈阳,祖籍河北冀县。现任北京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这个论断的提出有何意义?

赵存生: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矛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一论断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建立在唯物辩证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矛盾论的基础之上的。这个论断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指明了正确方向。

记者:具体来说,这一论断包含哪几层含义?

赵存生:我认为,这一论断包含下面四层含义: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不断出现矛盾和不断化解矛盾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依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前进并且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社会。那种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不能讲矛盾的认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第二,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或者称为不和谐的因素。对此,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判断。因为这是正确认识矛盾、科学解决矛盾的基础和出发点。在这方面,既不能夸大矛盾而否定社会的总体和谐状况,也不能过分强调社会的总体和谐而忽视甚至无视矛盾的存在。这种状况同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是相吻合的。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所以总体上是和谐的;因为是初级阶段,所以还存在着不和谐因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的过程中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第三,要采取妥善的方法不断化解矛盾,而不能回避矛盾,否则就会积累矛盾、扩大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化解矛盾,要依靠民主和法制,要坚持公平和正义,要善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作用,要努力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第四,化解矛盾不可能一劳永逸。化解了旧的矛盾,又会有新的矛盾产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不断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持续的过程。

记者:如何化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矛盾?

赵存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矛盾,必须对矛盾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分析。这些矛盾大都是发生在最广大人民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一定要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来解决。许多矛盾都是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而产生的,因此,需要通过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决定》提出,“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这表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具有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自觉性。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又都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派生出来的,最根本的是要通过改革和发展来解决。因此,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党对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矛盾问题的基本态度。当然,这也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态度。所以,我们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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